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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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立法院的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國民教育法〉的修正草案,這其中的一項重大變革,便是考量到國中、小學生成熟度及其賦予參與校務會議的意見表達權利,修法在現有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條文中,增列『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雖然還是初審通過,而非三讀表決的定案,但是,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旨趣,實有進一步深究之處。

簡言之,該項重大變革的策進措施,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而導入強制學生代表出席的主動作為,讓想要解決的問題,可以紓解到什麼程度?以及進而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誠然,嫁接於與世界接軌的〈兒童權利公約〉,早已彰顯不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背景、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等而有任何區別,任何人均享有公約所揭示之一切權利與自由,如此一來,上述強制國中、小學生代表出席會議的修法舉措,固然有其應答於〈兒童權利公約〉的文明化進程和積極性作為,但是,外顯的形式規定,要如何得以鑲嵌於內隱的默會涵養,這才是對於該起修法措施的考察針砭所在,這是因為:

首先,〈兒童權利公約〉第 13 條的條文意旨凸顯的是「表意權」,據以強調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而此項的權利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童所選擇之其他媒介,同時,也不受國境限制地尋求、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之自由,如此一來,除了硬是規定要出席校務會議的物理環境外,如何規劃其他不同的配搭媒介,藉此不會限縮學童行使該項意見表達的權利,換言之,癥結點就全然不在於出席這個關卡,而是要如何從容、自在且擲地有聲以表達看法的這個卡關上。

至於,第 12 條的條文意旨則是凸顯「尊重兒童意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以此觀之,更足以顯然如何培力於適齡意見的表達能力,以及如何尊重傾聽同理心於學童的不同意見,也就是說,「尊重兒童意見」會是道為本的真正反思所在,藉此反諷師長、父母或大人之於權控關係的我執偏見,至於,「表意權」已然是某種技為末的技術性操弄,此一本末倒置的錯謬修法,當只會增生更多的師生或校園緊張、衝突情事。

最後,還原回到規範層次與工具範疇的綜融性思考,那麼,上述的條文修法,是要有不同、另類的發想提問,這其中包括:

一、學生代表與代表學生之間可能的貫通、落差;

二、從有資格出席會議到有機會可以在會議上表述意見,以迄於有能力陳述代表學生們的表達性需求,這對於心智未臻成熟的兒童人口族群來說,要如何有其應有的培力機制,藉此落實成為公民教育的一環,甚或已經內化成為某種的認知基模的深層心靈結構;

三、具體檢視從校務會議到校園公共事務的現有意見溝通機制,是否已然建構並且成為某種理想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運作機制?

四、從尊重學生意見到表意權益、從強制規定之『應』到有所權變之『得』、從單純列席到非得出席、從湊足開會額數到出席人數不足、從攸關到學生己身事務到涉及全校所有事務、從學生自治組織到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從剛性到彈性的學生代表人數、從班會到不同年級會議或是全校會議,以迄於從國中小到所有學制,抑或從正規學制到推廣教育的學生參與機制運作,此一變革作為及其配套措施,更是要進一步復歸於公民素養如何得以具體落實於生活世界的相關反思?

總之,樂於多面向看待該項的修法舉措,但是,關於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一事,正本清源還是在於如何就其還權、平權、復權、充權、減權、少權、霸權及其背後所糾結的權控關係,找出解構、重構和新構的可能作為,這斷然也不是單純的增修條文,便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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