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不會開車的身障者移動,衛福部社家署公告修正管理辦法,即起身障者配偶或親屬申請識別證時,不再限制需要「同戶籍」或「同戶址」。另此次增加身障者如有營業需求駕駛自用小貨車送貨等,也能申請識別證。

全台約一一九點八萬人領有身障證明,其中十一萬多人申請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說,此次放寬幅度不大,但可預期隨人口老化,身障人數也會逐年增加,申請身障車位識別證人數也會跟著成長。

張美美表示,原申請身障專用車位識別證需符合三項資格,領有身障證明者、設在同戶籍或同址分戶的配偶或親屬;申請車輛以自用小客車、小客貨車及計程車為限;以計程車輛申請,車主及駕駛都須是身障者本人,不得是配偶或親屬。

由於不少身障家屬反映,雖身為最親密的照顧者,但可能因財務需求不在同戶籍、同址,明明有接送或照顧需求卻無法申請,因此放寬規定。將「親屬」更明確列出親等,配偶及一親等,取消同戶籍或同址分戶要求,但二親等以上仍需設在同戶籍或同址分戶。

另舊制允許身障者本人若從事計程車業,該車輛可申請身障車位識別證,但隨著行業別增加,身障者也可能是送貨員需駕駛小貨車,因此開放「自用小貨車」也能申請識別證,但車主及駕駛都須是身障者。

張美美指出,一位身障者,只能申請一張身障專用停車識別證,且當身障者的配偶或親屬要使用停車識別證,停在專用停車格時,車上必須要載著身障者,否則一律違反規定,籲國人別以身試法。(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