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但不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多久,都不准怨偶其中一方提離婚,顯然過苛,大法官認為不符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相關機關兩年內應修正;逾期未修法,依憲法判決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認為,若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准有責配偶離婚,形同強迫維持形骸化的婚姻,完全剝奪離婚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過苛,不符憲法婚姻自由;在「相當期間」、「過苛」兩要件下,有衡平必要。至於婚姻難以維持的時間要多久算過苛?大法官認為,由立法院決定。

依大法官最新見解,失和的怨偶,只要有一方想離婚,不會再追究哪一方責任比較大。

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夫妻可請求離婚的要件有十個,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故意犯罪遭判刑逾六月等。

因條件過於嚴格,一九八五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書規定只有在夫妻關係中,過失責任較少的一方有權提出離婚,遭質疑侵害憲法基本權,也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維持婚姻關係的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不過婚姻影響的不只是配偶雙方,也包括子女等,國家有保護義務,在裁判離婚和因離婚所衍生的權利義務法律規範都應妥為設計。現行民法透過排除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是為防止恣意請求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也與國民感情不合。憲法法庭認為,有維護家庭與社會責任的功能,立法目的正當。

婚姻關係建立的基礎在於配偶相愛、相互扶持,但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慣都可能造成婚姻裂痕。憲法法庭認為,當一方已無意願繼續維持,法律又規定造成婚姻破裂唯一有責任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保障的往往只有婚姻外在形式,沒實質內涵,不利子女身心健全。

本次聲請釋憲的兩名人夫都外遇,其中方姓男子定居香港多年,和小三育有三名子女,另名高姓男子離家多年又偷情,反控妻子懶散,先前訴請離婚都敗訴。憲法法庭昨宣告條文部分違憲,但訂有兩年落日條款,在法律修正後,兩人想離婚的願望都可望實現。(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