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ommunity Holistic Care Service System)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係指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目標,依據行政院於民國105年所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106-115年)」,結合長照、醫療單位並廣結社區團體組織共同辦理,藉由多元化的參與單位,廣納社福、醫療、護理等資源,擴大服務項目,積極加速建置在地化長照資源,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整合式多樣性的專業服務體系。
由於長照2.0資源開發是以優先擴大居家服務供給量與普及化日間照顧中心為原則,因此,增進長照服務彈性化及據點分布綿密化,積極布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複合型服務中心(B單位)、巷弄長照站(C單位),與此同時,也發展年輕世代、新移民女性、中高齡勞動等人口族群,投入照顧服務之機會,藉此達到促進就業與培育照顧服務人力之目的,從而讓民眾獲得近便性與多元性的在地專業服務。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服務對象為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服務對象,其布建可參考區域幅員大小、需求人口密度、資源分布情形、A單位專業量能、結合B單位之數量以及服務多元性等原則彈性開放跨區布建ABC單位,具體而言,A單位係為個案管理之重要角色,承接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簡稱為照管中心)轉介長照失能者,並依照顧管理專員核定之失能等級及額度、問題清單,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連結B單位以提供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交通接送、餐飲服務、輔具服務、喘息服務在內的長照服務,並且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蹤、調整照顧計畫,接受服務諮詢、申訴及處理,是故,A單位應廣結服務區內的B單位,以滿足個案多元照顧需求及豐富服務多樣性為原則,建構完善在地服務輸送體系。
至於,布建於社區內的C單位,有別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特別著墨於服務的近便性與可獲得性,其服務內容主要是向前延伸強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包括有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具有量能之單位可再增加提供臨時托顧之類的喘息服務,其辦理資格包括:(1)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3)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4)村(里)辦公室;(5)醫事機構;(6)老人福利機構(不含小型機構);(7)長照服務機構;以及(8)107年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之單位。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108年6月12
日修正版)
延伸性概念:失智照護、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聘僱外看家庭可使用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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