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私立大學校長近日齊聚東吳大學進行校長會議,並邀請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高教司長朱俊彰等人出席。私立大學校長們表態,要求政府應比照個人或事業對公立學校捐款100%認列扣除額。根據現行規定,若民間機構要捐款給私立大學,只能扣除稅額20%,但捐給國立大學則能100%扣抵,站在節稅角度都讓民間更傾向捐給國立大學,也讓私立大學捐款稀缺,故呼籲教育部正視、修正相關法源。

為共同商言大學治理所面臨的挑戰,私立大學校長近日召開校長會議,全台近八成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均列席並於會後得出結論,表態要求政府應比照個人或事業,對公立學校捐款100%認列扣除額,並刪除所得稅法第16條、第36條,以及刪除私立學校法第62條有關個人或企業對私校捐款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等不公平限制。

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舉例,根據目前法規,若校友、民間企業欲捐款給私立大學,僅能扣除稅額20%,捐給公立大學則能扣抵百分之百,相較之下非常不公平。

民間捐款私校限制多,在於過去曾發生有心人士利用私校逃漏稅、掏空等弊端,然而依據現行私校法,教育部已成立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協助分配捐款,民間可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若指定捐贈學校,得於綜合所得總額50%限度內列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則為25%;若未指定捐贈學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潘維大談到,現行規定民間捐款可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若要百分之百扣抵稅額則捐款人不能指定學校,但站在私立大學立場,很多捐款人都是校友當然會想捐給特定學校;只要有法源,就會有不肖人士想打破,但不能因為少數幾個個案就全盤否定或無作為。

也有私立大學校長形容,限制私立大學接受民間捐款,給的理由如同「汽車車禍率高,於是要求民眾都不要開車」,背後不說的理由更是認為私校形象差,於是對民間捐款百般限制,就怕變成逃稅管道,但不應該因過去少數案例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去年底曾初審通過私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但朝野未達共識。根據教育部資訊,民國105年到109年,私校興學基金會平均每年接受672筆捐款,總金額僅有6.47億元,其中多數為指定學校捐款,未指定學校的捐款數額平均為46萬元。

私立大學校長呼籲,要求政府應比照個人或事業對公立學校捐款100%認列扣除額,若認為私立大學監督程度不足,則主管機關應提出有效監督機制,滿足監督條件即比照全額認列,並以此推動、完成修法。(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