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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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在即,除了幼兒園大班的一般幼兒要邁向正式管道的國小義務教育學制外,也有一批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嬰幼兒,思索如何藉由早療的資源佈建和服務輸送,藉此達到停損設置和回歸主流的社會性投資真義,如此一來,從幼兒的發展性遲緩到家庭資本之於發展性脆弱的療育服務思考,便有其嚴肅檢視之必要。

誠然,對於疫情年所招致的各項衝擊影響,尚處於未定之天的有待探究,但是,鎖定跟發展遲緩相關的議題現象,那麼,受到疫情之故,導致公園遊具封鎖、幼兒園停課,少了許多與同儕互動的時間與環境,讓從一般到弱勢孩童的刺激相對變少,致使整體的身心發展容易陷入失衡情形,如此一來,出現身心遲緩的疑慮也因而提升,乃甚至有超過三成須進行必要的評估,更遑論於高危險潛在的發展遲緩嬰兒,又要如何得以在第一時間裡藉由通報協助、評估衡鑑以接受相關的早療服務,以此觀之,從後天的刺激不足到先天或早發的身心發展遲緩,直指出來的是臺灣地區嬰幼兒的遲緩現象,已經蛻變成為兼具某種集體意涵的整體社會事實,況且這當中還夾雜從嬰幼兒、父母家庭不同境遇的「個體範疇」、療育資源之量質均堪慮的「早療服務制度」及其從婚姻型態到家庭組成的「人口大環境」,這也讓從幼兒自身的發展性遲緩到父母效能的發展性退化,以至於家庭資本的發展性脆弱,據以共築成為某種發展性崩解的遲緩兒療育圖像。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從未察覺、沒進案到已經提供服務的學前遲緩幼兒,還是要緊認知行為的關照視野,藉此拆解這其中可能的疏漏、不足或斷裂之處,如此一來,是否因為缺乏對於發展遲緩議題應有的照顧素養,致使那些有發展遲緩特殊狀況的嬰幼兒,成為受到不當身心對待的重要歸因,這也讓兒童保護的事前防制設計,就不單單只是標舉責任通報、緊短安置之類的工具層次,而是還要復歸於包括認知態度、照顧技巧與進階知能在內的早療素養,連帶地,如何從遲緩兒個人動力的生理缺陷以進一步延展到父母的家庭動力抑或團體動力及其背後的區位動力、文化動力,藉此讓從孩童到大人、從生理到經濟以及從城鄉到區域地段之間的早療資源,得以完備諸如有無療育資源之「可近性」、運用療育資療之「可及性」、整合療育資療之「權責性」、接受療育資源之「成本性」、看待療育資源之「意願性」、使用療育資源之「便利用」以及是否實際享有療育資源之「使用性」等等早療服務的整體建置。

總之,在這裡的針砭之處,除卻是對於從托嬰中心、早療機構、身障機構到社區療育據點,從到宅、日間到時段以及從一般、原住民、新住民到其他特定人口的不同早療資源配置議論外,更應該要將遲緩兒的各項早療服務,提升到照顧管理的綜融面向,從而進行包括價值澄清、觀念充權、社會教育、兒篩機制、數位服務、偏鄉外展、費用補助、方案項目、失蹤協尋、特殊需求、中介連結服務、遲緩兒個別化療育服務、早療家庭服務以迄於從衛政到社政、警政、教育抑或是勞政的通盤性討論,畢竟,回應於〈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簡稱為CRC)的精神體現,像是第6條(生存及發展)之“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以及第18條(父母之責任與國家之協助)之”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父母、或視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擔主要責任。兒童之最佳利益應為其基本考量”、“為保證與促進本公約所揭示之權利,締約國應於父母及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兒童責任時給予適當之協助,並確保照顧兒童之機構、設施與服務業務之發展。”、“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之子女有權享有依其資格應有之托兒服務及設施”,對於特定對象的發展遲緩兒及其特殊需求的療育服務,國家機器理應是要有更多奮進以對的積極作為,否則,『CRC』與『死阿死』,就絕非只是同音異詞,便可以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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