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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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指出高雄市兒少保護的通報案今年(2022年)又重回到六都的第一位,資料分析也顯示過去3年,高雄醫師的通報率是高於全國與六都的平均值,但是,扣除外縣市以及非家暴案,高雄市兒少保的銷案率卻並未相對的降低,對此,主管機關社會局指出,高通報的保護案件並非全然都是兒虐案件,不過,也正著手研擬里鄰長、里幹事及警察通報家暴成案的獎勵措施,如此一來,這也使得相與衍生的結構性意涵,實有其進一步議論之處。

基本上,這一則新聞報導的背後,還是有其貓膩之處,這是因為:嫁接於醫師通報率都是高於全國與六都的平均值一事,重點還是在於須先扣除誤食或跌落受傷之類的意外事件,如此一來,才能真正反映出來兒少虐待母數或家暴通報基底,至於,即使是接案評估而來的兒少保,但是,相與對應的虐待類型、歸因及其後續處遇,這更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而非只是過度聚焦於銷案率的比值大小,以此觀之,如何嚴肅看待從進案評估到接案服務以迄於結案後追,所關涉到跨域整合的個案管理機制設計,這才是代議士之於責任問政或監督制衡的真義所在。准此,在這裡的考察論述何嘗不是指陳出來面對兒少保護的客觀事實,其所對應的認知、態度與外顯行為,皆有存在資訊不完整、不充分、不透明、不對稱的結構性限制。

其次,即使是限縮在兒少保護的議題範疇,該項推動家暴案通報成案獎勵的社福行政作為,還是有其商榷之處,畢竟,依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依法行政規定,里鄰長、里幹事及警察已然是責任通報的團隊成員之一,如此一來,何以不是檢視強制規定之「應通報」的機制運作,而是訴求於有所權變之「得通報」的成案獎勵,特別是該項規劃或推動里鄰長、里幹事及警察通報家暴成案的獎勵措施,攸關到適法性以及正當性的論述意義為何?這未嘗不是凸顯這些被歸類為有通報義務的專責人員,是否關乎到的消極不作為的被動應對態度?更遑論於其他的專責通報成員,是否也要一體適用於比照辦理?冀此,即使是通報家暴成案的獎勵措施,有其保健因子的人性誘因條件,但是,整體的通報機制設計,究竟出現那些的運作失靈情事,以致於必須對賭於包括主管、主觀或主導的自由意志與積極主動,這會有復歸里鄰長、里幹事及警察所之於「個體」、家暴案通報所之於「制度」,以及家庭量能、能量怯弱所之於「家庭生態大環境」的基本提問?

總之,上述如常儀式感的議會詢答互動,不應該淪為各自表述的立論內宣,而是有無針砭從兒少到老人、身心障礙者抑或是親密關係,其所對應的人身保護或權益保障,這豈只是單純從「應通報」到「成案獎勵」所被賦予的責任義務,便可一手托大的,而是如何進一步正視背後所糾結從個人動力到父母動力、家庭動力、群體動力、社會動力以及文化動力的可能缺漏、破口之處?就此而言,兒虐通報案的增減及其相關的年度排序,當只是冰山的一角,潛伏的家庭發展危機,才是要開始?

好一個諸相虛幻的兒少保,至於,如何覓求因緣和合以生家暴果報的驅動業力轉化,這更是一項殊勝的家庭動力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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