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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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本會期通過所謂「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明定中華民國的國民,只要是年滿18歲,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不過,全案公告的半年之後,還是要再經公民投票的複決程序,並且有效的同意票數,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以上(約965萬票),才會正式通過生效,姑且不論高門檻的該項公民複決案,最後是否如願過關,但是,相與對應的變遷意涵,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基本上,該項公民複決案的肇始、運作、啟動以迄於最後的表決,回到相關的提問,包括有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因為年輕世代的公民參與,而讓各項公共議題的解決或解套,獲致何等程度的紓困?抑或是衍生出來更多預期和預期性後果?對此,首先,需要廓清的乃是從橫跨18歲之際到未滿20歲而來的各項權利行使及其責任義務,是要回應於將成年人的年齡界限下降至18歲而來的相關人身權益,至於,該項滿18歲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等應有的權益保障,則是被聚焦於政治公民權的概念內涵,如此一來,從個人的私性場域到集體之公共領域的自決率行,理當還是要回歸於當事者的個人或公民自身,是否有兼具公民社會所應該要有的公民素養?況且還有從政治公民權以擴及各項公民權益的公民社會體認?

再則,該項侷限於政治公民權的權益訴求,對應的會是從表意權到表決權的連續性關係,就不單單只是一線之隔,而是長久以來的公民素養與公民德行,有無內化以成為心理捷徑、認知基模和心靈結構的一部分,換言之,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的權利行使,要如何得以映照於獨立思辨與賡續薪傳的責任義務,就此而言,癥結點就不在於該項滿18歲國民的公民政治權,而是直指18歲作為成年人的年齡設限門檻的真義或爭議為何?換言之,對於表意權與表決權的考察針砭,自當要回歸於表意與表決的行使,背後所關涉到能力涵養、機會資源及其責任擔當的基本提問;連帶地,年滿20歲的現行成年公民,要替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決定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相關權益,此一弔詭情形的背後,凸顯的更是成年人對其個人過往的公共參與投入,是否臻至應有的表率舉止,否則,何以可以逕自決定這群未成年人的參與公共事務權利?

最後,對於該項公民複決案的審視,斷然不在於零合之間的兩造對峙,而是主流社會和既得利益的成年人,有無善盡公民一份子的角色扮演與公民履踐,特別是將公民權限縮於政治公民權的公職選舉或公民投票,此一『複決政治』之選民、選票的選舉意圖,才是該起議題的癥結所在,畢竟,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權利行使,像是日本修改民法後,也將於4月1日正式上路,屆時成人的法定年齡係從20歲調降至18歲,這樣的修正也導致屆滿18歲的高中生,便可自行決定是否出演成人片的隱憂,進而形成另類的性剝削漏洞,如此一來,除了塑造出來更多的社會性虐待外,如何交棒、接棒於世代融合,點明出來公民複決的闖關與否,早已預伏更多社會不安的發展性危機?

誠然,『大手牽小手,如何讓幸福跟著走』,好一個世代賡續的公民教育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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