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貽婷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隨著臺灣高齡少子女化社會和疫情的衝擊影響,寄養家庭的招募也愈形困難,資料顯示,超過55歲以上的寄養家庭竟卻超過5成以上,有一半以上都是「爺奶等級」,臺灣寄養家庭正在逐漸老化。來自衛福部的統計數據,2017年安置的兒少人數4,885人,其中僅3成由寄養家庭照顧,近7成都被送到安置機構,過去,寄養家庭少,過度倚賴機構安置,如今,過度傾斜的機構安置,又有多少寄養家庭願意接住他們?臺灣家外安置的比例明顯失衡,而且寄養家庭退出的數目竟逐漸上升,究竟,該怎麼幫失家兒找到一個避風港的家?

事實上,家外安置服務(Out-of-Home care),也是兒少年保護工作重要的一環,係屬於替代性的福利服務,亦即,當家庭發生危機或是困境狀況,因為會危害到兒少的最佳利益時,而需要短暫解除親子關係,以至於,要由政府提供一個暫時性的保護措施,將兒童安置在家庭以外,選任合適的家庭環境或機構來「代行親職」。早期光復之後的臺灣,是以慈善救助為主,立基於救濟之精神,為日後兒少安置服務奠下基礎,在民國62 年<兒童福利法>第4條即規定家庭遭遇變故的兒童,得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家庭寄養安置服務,其後的施行細則也規範家庭寄養的選擇順序、資格、經費等,至民國70 年,原臺灣省政府開始試行辦理兒童家庭寄養服務方案,內政部亦於民國72 年元月正式頒布<兒童寄養辦法>,明確規定家庭寄養服務的各項實施細節,並委託民間機構將需要安置的兒童安排於寄養家庭中成長。

然而,自民國82年進入制度建置,專責單位成立、專業規範與評鑑導入,確立以「兒童最佳利益」之最高原則,加重政府對於兒童保護公權力的介入,並且修訂<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將親屬安置納入兒少的照顧系統之一,甚或,前內政部兒童局在99年7月至102年12月期間,規劃推動「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驗計畫」,針對具有特殊需求之兒少,由專業人員提供團體家庭式照顧服務,以及在民國100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後,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的政策理念,也讓兒童福利的思維發展和相關法令,獲致某種的創新作為,如此一來,兒少保護對象不再只是侷限於失依孤兒與經濟弱勢貧童,轉為多元化、複雜化與個殊化的特殊需求兒少,像是遭受虐待、疏忽、家暴,或有矯正需求的轉向少年,以及對於有從事性剝削之實與疑慮的兒少加以保護,安置服務的運作模式,也需隨兒少的需求而作調整。

實際上,從「109 年度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的研究結果,窺見到以下幾項的變遷意涵:

一、寄養家庭照顧量能不足:109年度中,共計服務2,232位寄養兒少,寄養家庭僅有1,520戶提供服務,在照顧量能上明顯不足,因此,當寄養家庭數下降,安置兒的可選擇性變少,配對也會變得困難,更是難以找到最合適的寄養家庭,若孩子的成長環境頻繁轉換,對其穩定度以及人格發展有較負面影響,也易造成「二度被遺棄」的傷害。

二、寄養兒問題複雜化,照顧難度更高:依資料顯示,寄養兒少健康狀況為正常的比例逐年下降,近10年已由69.45%下降至59.96%,然而,109年保護安置的兒少佔了近9成,這其中有身心症狀的比例也佔有4成,可見寄養兒少照顧需求日漸多元,且近年來發現安置兒少的背景與問題複雜化,部分兒少身心狀況不好處理,照顧難度更高,以及在教養上需要更多的彈性、耐心與親職方法,也包括寄養家庭全家人來齊心投入寄養服務。

三、增加與退出的寄養家庭數首次成死亡交叉的現象:以109年度服務數據顯示,結束擔任寄養家庭的家庭數為10年來的新高,共計175戶,而新增的寄養家庭戶數為139戶,增加與退出的家庭戶數間,出現了死亡交叉的現象,其中結束服務的原因,係以「其他」為最多,以「有其他生涯規劃」佔多數,其次為「退休」有30 戶次(17.14%),第三為「不能與機構配合」有22戶次(12.57%),還有許多其他原因,例如生涯規劃,或是照顧負擔過程沉重等等,都需要找合適的配套方法來應對之。

四、寄養家庭服務安置費用不足:寄養費用應為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的至少1.8倍至2.2倍,但是,每個寄養家庭的照顧認知不同,以及不同屬性及年齡之寄養童的需求也不同,若是撫育幼兒仍需考慮尿布、奶粉等開銷費用,以及照顧有身心症狀的寄養童需要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同屬性的寄養家庭應補貼額外費用。

五、寄養家庭高齡化:寄養家庭高齡化最大的警訊,是對寄養體系的衝擊,以現今寄養父母年紀超過50%為高齡者,除了考驗照顧者的體力問題之外,在隔代教養上也面臨著新挑戰。寄養父母高齡化,體能、健康與專注力下滑,不確定風險提高,加上喘息需求大,會影響寄養安置數的下滑,導致寄養家庭意願不足而退出,再加上新的寄養家庭招募困難、年輕一代不願參與導致斷層等等隱憂,因此,年齡並不是寄養家庭的門檻與標準,如何在年輕家庭「補血」逐年縮減的情況下,能夠留下適任的高齡照顧者,會是目前比較實際的因應方法。

總之,要以『個別寄家處境—寄養制度設計—寄養生態環境』來進行通盤檢視,意識到寄養家庭高齡化的問題,從開源、配對、專業化全面推動,不僅在寄養家庭方面,針對寄家供需鏈的生態系絡,從觀念態度、認知基模、誘因結構、制度保障的通盤規劃之外,也須提供喘息制度、特殊兒少照顧的醫療資源、早療課程、心理諮商、親職教育、到宅諮詢親子問題等服務;此外,關乎到民間機構部分,則是要針對不同年齡的寄養兒童,給予寄養家庭各階段之專業知能、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職前及在職訓練等項目,強化安置機構的照顧能量,以及依其孩子的個別狀況進行媒合與配對,給予寄養家庭多元及彈性,藉此提升寄養家庭的留任率。

至於,在政府法令方面,如何具實考量到涵蓋金流、人流、資訊流的專業服務及其因地制宜的權變措施,並且盤點各區域的安置需求,適當資源配置與連結及專業人力的到位,透過中央的增修法律,去正視到寄養兒少的個別性差異及其不同類別屬性而來的寄養費用設算標準,並且建立社會大眾對寄養服務的宣導與教育,藉此提高整體社會對於寄養服務的照顧素養。最後,更要從原生家庭方面的核心問題來解套,如何強化原生家庭輔導來防範安置兒的發生,以及解決邊緣孩子長期教養與照護問題,讓寄養童的數量能夠減少,並透過評估是否無法留在原生家庭,或原生家庭的功能有無可能被強化,希望藉由多重管道的公私協力下,才能讓需要安置的孩子在穩定的類家庭環境下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