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獻文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根據內政部統計月報裡關於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嫌疑犯人數之統計數據得知,1992年的少年嫌疑犯總數為30,719人、1997年為24,766人、2001年為16,939人,直至2021年逐漸降為9,672人,以此觀之,近年來臺灣之少年嫌疑犯總數,已經降為30年前的三分之一。

綜觀少年嫌疑犯之生理、心理、家庭、社會、認知、情緒、文化等各層面的發展情形,涵蓋有包括學習障礙、智能障礙等生理缺陷;喜好追求刺激、崇尚個人神話、易受同儕群體影響等心理特徵;家庭不和諧、經濟貧困而無法給予生活照顧及情緒支持的脆弱家庭系統;他人不理解少年嫌疑犯成長背景而致社會偏見、歧視與排擠效應;對法律、自身行為及週遭人事物等大環境有錯誤認知;此年齡階段特有之苦悶矛盾、徬徨迷茫、憤怒憎恨等複雜情緒;以及如電子煙、無照駕駛、聚眾入幫等青少年次文化,就此而言,受到上述各層面因素的影響,也讓孩子們更難以融入現今的群體社會,因此,這亦凸顯出處於觸法或遊走於觸法邊緣等各種風險處境的少年,是需有專屬少年的法院、司法處遇和法律條文,藉以適時、適當的介入。

基本上,與少年嫌疑犯最直接相關的母法,莫過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為少事法),此法於近 30 年間共歷經 6 次增修,分別為1997、1990、2002、2005、2019以及2021年,若以增修的年份,比對於歷年的少年嫌疑犯總數,當可發現每經條文增修以後,少年的嫌疑犯總數便明顯下降。如此一來,關於少事法的條文沿革過程,是否會影響到少年嫌疑犯的總數漸減趨勢,是有它探討之處。

值得注意的是,少事法於1997年修法時導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並成為該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藉此呼籲「以保護處遇取代刑罰」、「宜教不宜罰」等理念,期待能夠適時引導兼具混亂特徵的青少年,得以重回正軌,並且設立少年法院及廳處,針對少年的各項特殊屬性,給予個別化的處遇計畫。此法的後續修正,亦明定「少年需觸犯刑罰才得移送至法院檢察署依刑事事件處理」,上述的修法工程,恰好也讓少年嫌疑犯人數的總數漸下降,並且與前一年有些許的人數落差,對此,筆者推測,「少年保護優先主義」或多或少會影響到現場實務人員的判斷基準,像是引領人員以保護角度來取代處罰,因此,有部份的少年在事發的當下,即不適用此法,此外,也明定少年僅在觸犯刑罰時才能移送法辦,此一明確的界定範圍,亦可能也會影響到少年嫌疑犯人數總數的逐漸下降。

少事法因應<兒童權利公約>進行大幅度修正,藉此深化少年福利權益與必要的平等保護,像是如將「虞犯少年」更名為「曝險少年」、原先 7 目的曝險事由類型限縮至 3 目、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處遇多樣化之理念,並排除觸法兒童適用此法。然而,看似以修法來彰顯「輔導先行」、「回歸社區」及「改由教育社政接手」等文明化目標,藉此符合世界潮流和進行國際接軌,但是,這些理念精神的創造性轉化,恐怕還是不能解決「醞釀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的少年問題,畢竟,少問題實有其歷史背景和文化脈絡,豈只以「程序正義優於實質正義、技術操弄先於規範思考」作為手段,便可完善處理?因此,此法之增修訂歷程,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解決該問題到什麼程度?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是否又會延伸出其他問題?在在頗值得玩味與深究。

探討此法之根本限制,學者指出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受歐陸法影響,但是,少年法制承襲日本,因此,缺乏美國少年司法的構築基礎,導致實務上發生福祉機能的弱化現象,再則,又因為少年事件實際上是整體社會問題,若僅是以刑事思維來處理,這只是一種過於簡化、為求快速修補社會秩序破洞的作為,並不能解決真正問題。觀照現今社會看待少年觸法之態度及氛圍,仍脫離不了「犯罪」意涵,至於,「保護」的概念施作仍停留於法律層面,雖然,目前離實現該法之精神宗旨,還有一大段的距離,但是,筆者也以樂觀角度看待未來少年司法工作之發展,畢竟,社會文化認知基模並非短時間內即能有所調整,尚須仰賴政府及各領域單位,逐漸推進改變;連帶地,少年自我決定的能力未臻成熟,<兒童權利公約>亦指出國家應保障其健全發展自我能力的成長環境權利,須去除妨礙該健全成長環境之各項障礙。

筆者建議,青少年犯罪議題須放大至整個大環境系統來假檢視,這是因為少年成長因素與其生長環境息息相關,而社會如何看待少年犯罪的態度,基本上,即是反映在處理該事件的政策定調和處遇作為,因此,應讓整體社會與少年共同學習、彼此成長,回歸教育端來健全少年發展,就如日本教授佐藤學教授所言:「教育之道無它,愛與陪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