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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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2018年時曾經提出所謂<新經濟移民法>的草案構思,並且設定薪資門檻,這其中在產業人力須高於4萬1393元、社福人力須高於3萬2000元,但是,2022年二月之際,勞動部在其「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的專案報告裡,規劃針對在臺6年以上的移工,且產業類薪資達3.3萬元或年薪達50萬元上、機構看護工月薪達2.9萬元或家庭看護工月薪達2.4萬元,同時也符合技術條件者,就可以不受到產業類12年、家庭類14年限制,並且,只要擁有中階技術人力資格以及在臺灣工作滿5年、薪資達基本工資2倍(現為5萬500元)或取得乙級證照資格等,便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證,雖說是構思的試水溫,但卻也吹皺出層層的波瀾漣漪。

誠然,依其官方的說詞,國內的中階技術人力缺,業已出現逐年擴大的加劇趨勢,因此,為了滿足僱主端的用人需求,勞動部才會提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後續也將會針對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等法規進行修正,藉此讓共計有20.6萬人的移工,其中產業移工有12.2萬人、社福移工有8.4萬人,得以因為放寬在台年限的限制,而成為常態或永久性質的勞動人力。

無疑地,上述產官一體的共好策略,看得到的是對於國內的移工勞動,當有其就業穩定和產業發展的運作利基,但是,除了因為放寬條件門檻,而會危及到國人的工作機會外,一體多面的批判性反思,這會是該起策進作為的思辨所在,這是因為:首先,移工之所以會成為當代臺灣地區某種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重要的原因之一,還是在於長久以來的移工引進,相當程度上,無法確切反映真實的聘僱成本,此一勞動力僱用的價格扭曲並且逕自予於外部社會化或國家吸收化,這才是長照家庭或產業雇主,之所以樂此不疲於引進或違法聘用的歸因所在,況且受限於<就業服務法>產業類移工滿12年、家庭移工滿14年就須離開台灣的強制規定,此一剝奪應該要有之勞退給付權益的壓迫結構,直指出來『移工聘僱政治』,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

至於,與其論及到將會排擠到國人的就業機會,倒不如說這些移工如何順勢利導且借力使力於尋在續留或久居臺灣的生活憑藉之處,就此而言,何以國內勞工會逐漸喪失人力資本市場的競爭優勢,針砭之處就不全然在於移工願意屈就於這些的低端工作,而是國人就其意願態度、能力學習抑或是職涯規劃,已然失去運籌帷幄的競價先機,如此一來,門檻標準的放寬下降,當只是用以壓倒國人低階勞力難以翻轉的最後一根稻草,換言之,像是海洋漁撈工作或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類的勞動就業市場,移工早已蛻變成為替代性質的常態性人力,也就是說,移工變身成為移居的新住民,這不全然是關注所在,即使是有所聚焦,也要從勞動經濟範疇,以進一步擴及到包括內政、文化或司法等國家總體發展的系統整合上。

總之,當落難的「移工」轉變成為何必骨肉親的「新住民」之際,扣緊從勞動社會、照顧社會到階層化社會的變遷發展,那麼,移工是否得以變身為新住民,這是作為移民社會的臺灣,在其所要面對包括經濟、種族、文化等等生活性包容的諸多課題之一,尤有進者,移工市場的國際性競爭能力,更會是臺灣一地能否有所蛻變的關鍵所在,以此觀之,從『移工』到『移民』的一字之差,道盡的是臺灣的競爭優勢是否怯弱、退步,畢竟,從中階到高端的技術人力,要如何攬才、晉才或留才於臺灣社會,這才是考察的針砭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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