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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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其超高齡社會加惡發展而來之到宅式服務的遽增需求,這也讓國家機器藉由居家服務的機制運作,藉此窺視到偏屬於家庭私領域的相親相怨情仇,如此一來,要如何在居服工作的勞動現場,以針對老人保護議題,進行停損設置的老保措施和家庭處遇計畫,就此而言,關於從居家服務到老人保護的機制設計及其運作限制討論,便有嚴肅思辨之必要。

誠然,限縮『家家都有一本難念之經』的文化主義和心理捷徑,窺諸於長者身上的不當對待,就其可能的通報來源,居家服務及其居服員的角色扮演和使能介入,是有回歸到「人—事—時—地—物」的綜融性關照,這其中包括有:

一、「老保——人」的介面考察,依其<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四項規定所ˋ訂定的<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載明:『醫事人員、社會工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此而言,居服員作為依法而行的責任通報人,但是,相與因應的老保知能、權責關係抑或是文化主義,這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二、「老保——事」的介面考察,攸關到長者的人身安全,雖然可以見諸於包括<刑法>、<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但是,就其從母法到施行細則及其從本法到配搭的相關法律,主要還是要回歸到<老人福利法>,對此,<老人福利法>第五章保護措施的第41條和第42條載明,(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以及(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顯然,上述不當對待的法條界定,主要還是聚焦於毆打、踢踹等身體成傷的暴力行為,對此,掌摑、襲擊、推撞、捏擰、拍打、腳踢、喝斥、漠視、疏忽、遺棄、侮辱、咒罵、吆喝、威脅或騷擾等等行為舉止,除了因為證據保全有所困難外,再加上從生理與心理或性的虐待類別範疇、身體的不同部位、虐待事件的風險係數,經濟安全的財務虐待、基本維生需求的物質虐待,及其高齡長者身心狀況的自由意志或監護和輔助宣告,這也讓依法行政的該項責通機制,增添幾許的干擾變數。

三、「老保——時」的介面考察,逕自以居服員為要的居服老保通報,要如何在第一時間裡達到消極停損的人身保護作用,那麼,如何就其二十四小時為限的緊迫時間,進行交叉檢視、家庭關係及其生態環境的相關檢視,這也直指出來老保議題,就不單單只是侷限於通報與否的狹隘範疇,而是要有從老人受虐之前的歸因事由、受虐之際的差異情境及其介入之後的配套措施等等的串聯性思考;連帶地,檢討一線居服員應該通報的強制作為,也要將責任通報人,進一步擴及到居督或照專等居服團隊的所有成員,更遑論後續接手的社政、警政或司法,又要如何與B單位的居督、照服員,鑲嵌以成為某種任務中心的個管共同體(stakeholders),這也點明出來從垂直到水平、從分工到合作,是要有進行結構性解構與新構之必要。

四、「老保——地」的介面考察,啟動老人保護的相關運作流程,對應出來的是從戶內到家外、從親人到機構的不同安置型態,只不過,相關的避險機制,還是需要回歸到長者身心狀況及其親屬家庭的個別性差異,而非逕自送往長照機構或護理之家,藉以概括承受一切的重責大任,以至於忽略了老保議題背後所應該實有的個別化服務計畫、個別化家庭處遇計畫抑或是全人關懷的處遇意旨,顯然,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應於兒少保或婦保的家暴體制設計和運作流程,老保議題恐是有將複雜議題予於單一、特定化的從簡、從速、從輕和從率辦理之嫌。

五、「老保——物」的介面考察,老人所遭受到的不當對待,隱藏的是冰凍三尺的家庭動力,對此,從長者的個人動力到親屬的家庭動力,如何找出涵蓋生理(失能或失智)、心理(孤獨性存在)、物質(照顧者的生計負荷)、社會(斷裂的人群互動)、文化(孝親奉養的認知基模)的可能破口,從而導入社工、心理、諮商、輔療、司法等配搭措施,這也凸顯了相應於老保及其處遇對策,當代臺灣一地還是欠缺應有的文明化內涵。

最後,老保的現象議題,關涉到的是辨識困難、較少與社會接觸、老人不願承認及通報等等不易覺察的『難以觸及性』;失業、失能、失智的『脆弱因子性』以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多重複雜性』,因此,關於從居家服務到老人保護的機制設計及其運作限制討論的策進作為,也會是一種整全多層的對治措施,這其中包括:

一、從微視面來看,如何增進人在現場的居服員,多些覺察能力的專業培力,就此而言,居服員所關涉到人格特質、自我概念、情緒管理、社會歷練、生命歷程的人品調性,是有嚴肅看待的,而非只是某種低端、勞力與殘補、耗損的職能定位、連帶地,結構考察的制度性解套及其老保資訊的正確、透明、充分、完整和對稱,實屬必要,藉以讓居家員不致於淪為延誤通報或不當通報的人身譴責。

二、從巨視面來看,包括專照、居督及其照服員的現行初篩、派案或輔導、治理機制,亦有回歸於包括家系圖、關係圖、生態圖及其相關處遇計畫的動態性檢視之必要,如此一來,各種的變革作為,更應該去正視作為服務輸送範疇的居家服務,國家機器如何得以超前布建於應有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特別是攸關到老人議題之各目的主管機關的系統整合、老保實務的操作界定、殊異老人的類別範疇、適性照顧的觀念充權以及教訓評鑑的培力輔導等變革工程。

三、社區發展工作的布建工程,也讓社區關懷據點扮演重要的中介機制,就此而言,隸屬責任通報的相關人士,自當也是要對不同場域的生活空間、勞動職場的高齡照顧事宜,藉此將『照顧素養』內化成為一線同仁心理認知捷徑的心靈結構,而此一跳脫物質誘因的激勵因素,自當有積極以對的必要;連帶地,藉由關懷社區的守候機制,導入社區防暴的運作概念,以讓左鄰右舍有其準責任通報人的情感連帶,從而構築一種類公共化的防禦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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