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五年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該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

這也是我國第一部跟騷法案。去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擄殺,兇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歷經多年、十多個版本的跟騷法重新受到重視。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有約8千件跟騷案件,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統計,顯示跟蹤騷擾犯行已經不是少數個案。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的法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時也明訂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則應依家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是否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引發在野黨、民團的質疑,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主張刪除。但遭到民進黨團人數優勢否決。

此外,表決也通過,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