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樑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網紅小玉操盤「臺灣網紅挖臉群組」販售換臉A片發表聲明譴責,該團體認為小玉(朱玉宸)將數十位女性網紅、YouTuber、實況主及女性政治人物的臉部影像合成於日本A片,且獲利逾千萬元,對於臺灣被害女性危害甚鉅,但是,因臺灣法律對於deepfake換臉技術後製影片並無對應的具體明文規範,小玉觸法的刑責部分就僅3年以下徒刑,根本無法有效遏止改臉影片歪風。

元宇宙背後的想法乃是創建一個類似於互聯網的空間,使用者可成為數位虛擬化身(digital avatars),在其中走動並即時互動,優游於元宇宙中,使用者更可與遠端的同事坐在虛擬的會議桌旁,然後,走到虛擬星巴克與住在另一個國家的朋友會面,這樣的世界就如同電影《一級玩家》一般,進到元宇宙以後,每個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身份,花用與現實世界不同的貨幣,並成為任何人。對此,Facebook執行長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8月時曾在受訪中提到:「Metaverse是網際網路的後繼者。」,不過,想當然耳,規模如此浩大的擴充實境開發,牽涉到政府政策、消費者和企業在隱私、數據保護等方面的利益,因此,歐盟和英國監管機構近期也加強對於Facebook的審查。

上述兩則新聞看似無關,其實在網際網路上,早就已經有深深的鏈結,LinkedIn的聯合創始人Reid Hoffman曾經說過,一款好的社交產品一定是能夠迎合人類七宗罪(好色、暴食、貪婪、懶惰、憤怒、嫉妒、傲慢)的其中之一的,其實,不只是社交產品,所有好的網際網路產品都一定與人性有相通之處,在人性這個複雜的範疇中,性無疑是其中極為重要的一個側面,網際網路及網際網路產品的發展,都不可能避開情色這個話題。

色情在網絡上占據了什麼比例呢?2000年,《紐約時報》報導,當年開通寬頻業務的用戶中,20%是為了觀看免費的成人影片,來自於Toptenreviews的數據顯示,網際網路上平均每過一秒,就有3,075美元與色情內容的消費,有28,000人在瀏覽色情內容,全世界12%的網站是色情網站,35%的下載資源是色情文藝,25%的搜索是色情相關內容,就此而言,色情在網際網路時代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廣泛傳播,網際網路給色情行業也帶來了全新的商業模式和龐大的經濟利潤。

之前在晴天官網上有提出的暗網,其實只是資料庫的管控與內容,然而,連接這些資料庫的網際網路入口,將會進化成更多元與吸引人的元宇宙,政府在暗網的控管上已經殘弱不堪,更不用說台灣現行法律只能靠女被害人提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及民事肖像權侵權損害賠償,面對小玉經營改臉A片一年獲利上千萬,18日檢察官僅裁定50萬元交保,法律難以達到適度懲戒、遏止改臉A片營利歪風。

期待立法院的委員們,不要讓台灣的科技優勢,成為未來的犯罪天堂與色情國度。

相關網頁 :
晴天官網 : 關於暗網的延伸性思考

關於暗網的延伸性思考

相關法律
誹謗罪
刑法 第 310 條
第一款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款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加重誹謗罪
刑法 第 313 條
第一款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侵犯肖像權相關
民法 第195條
第一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 第235條
第一款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