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怡慧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報載雲林縣社會處李姓社工師,趁著載教養院一名少女外出的機會,而以新臺幣8千、5千元的價格援交2次,李男也違反教養院規定,偽造相關文書以帶另一位教養院少女外出,對此,業經雲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縣政府也將李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法院判李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基本上,主責兒童和少年保護業務的社會工作師,原本該是用以引導和照顧孩子們的『一線曙光』,卻反而成了『一場惡夢』,李男的個人行徑,不僅可能造成社會大眾對於社工師的不佳觀感,甚或是有淪為汙名化與不信任之虞,更讓人難過的是,對於受害的少女,除了二度傷害外,亦可能會扭曲對於性觀念的認知教育,連帶而來的,背棄倫理道德的社工戕害事件,又豈止於這一起事件,有無進一步反思:光是擁有專業知識和持有社工師證照,是否就等同於適任的人群服務工作者?而此一從『夠格』與『適任』之間的諸多迷思,是有待釐清。

作為一名的社會工作者,選擇走入人群,幫助人們爭取需要的福利,並且給予適當的引導,從工作過程當中,致力於協助人們恢復自己人生的主導權,進而能夠自立自強,這也是身為社工最大的驕傲、成就,就此而言,不斷接觸人群和面對形形色色的人們,社工需要保持的就不單單僅是專業知識上的自為學習,更為重要的還包括懂得保有高EQ與清晰的判斷能力,使其不會違背該項職業所帶給社會的正向價值。據此,正直品性以及合宜行為,乃是社工的這個職位上,需要不斷鍛鍊學習的一門精進課程。

冀此,知法犯法的李男,真的適合再回到社工一職?社會上,許多性侵的犯人,再犯的機率實屬不低,更值得疑慮的是,深知其職業倫理道德的人,卻還是選擇犯案,這是否表示他並不適任於該項的人群服務工作?再則,若是未來繼續的任用,又要如何讓服務使用者與社會大眾,得以有所放心和信任?是否應該有更加嚴苛的審核或把關,才能預防與降低可能的再犯風險,並且能夠有效遏止內部的黑化機率,如此一來,才能使服務使用者得到安心且安全的身心保障。

總之,對於兒童與青少年,他們不僅是國家的根,更是最需要被保護的一群人,這個階段的人格與心性養成,更屬重要,也就是說,對於這些弱勢的族群,除了我們該給予更多的耐心、信心、理解外,最不該的是反而成為傷害他們的加害人。顯然,此一性侵事件的青少女,後續相關的信任重建、正確的性觀念引導、心理創傷輔導,更形重要,同時,也期盼能夠發揮真正的社工師力量,給予正確的陪伴與引導,使其找回屬於自己內心的力量與希望。

法條補充
社工師法第 7 條亦有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
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參考網址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730301?from=udn_ch2cate6639sub7317_pulldownmenu_v2
ET to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04/1801359.htm
社工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25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81692
鏡新聞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904edi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