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培玲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2018年初發生香港人陳佳同於台情殺案,香港以此為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又稱<送中條例>),提出在嚴重罪行的情況下,香港可以在未簽訂「逃犯移交」協議下,移交在港罪犯到其他犯罪管轄的國家或地區,這其中也包含中國大陸,然而,爭議之處乃是在於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權力,從原本是需要香港立法會同意,轉變為僅香港特首及法庭同意始得移交,如此一來,不僅於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會受到限制,在境外發表相挺民主自由或批評共產黨等言論,可能也會在香港轉機或是旅遊途中遭受引渡。

鑒此,香港自2019年3月15日開始,並於6月9日爆發大規模社會運動,此次的運動主要是透過社群媒體號召與運動,反對者以擔憂將嫌疑人引渡至中國內地,會出現不公平審訊的情況,進而損及到香港在「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底下,所明列的獨立司法管轄權地位,乃甚至於同年的11月24日透過選票,宣告港人追求民主的決心,藉以表達對於林鄭月娥政府的不滿。然而,這波的反送中事件,實乃是為一個強勢的領袖與一群同質性高但不受監察的團體成員,所凝聚之可能有所偏頗的團體迷思(groupthink),並且造成連環的決策失誤,同時,此番的失誤也體現於沉沒成本(Sunk Cost),意指的是,即使知道結果是不如意,但是,最後所付出的成本,卻是讓當事者還是持續不理性的付出。

誠然,身為群居而聚的人類,於團體中獲得歸屬感與滿足感,乃為個人價值的延伸,同時,也會影響到人們進行決策時,容易取決於團體和諧及凝聚力,進而放棄個人真實的想法,如此的從眾行為,即為造成團體迷思的要件之一,對此,有如心理學家厄文.詹尼斯(Irving Janis)所言的,團體迷思是一種「心理效力、現實檢驗以及道德判斷的退化」,這是源自於必須要遵從群體規範所造成的壓力,卻也因此導致團體作出了不合理的判斷,像是珍珠港事件等。

顯然,團體決策相較於個人決策,優勢是在於面對較為複雜、長期且影響深遠的問題,得以集思廣益、提升創造力與異質性,尤其是社會工作者經常面對的是服務對象多元且多重的複雜問題,並且是處於高度變動的環境,因此,團體決策的優點,在於讓組織成員間透過知識、理念與經驗的分享和整合,以作出創新且承擔風險的決策,比如:面對精神症狀合併自殺行為的個案,經由跨專業討論以整合個案醫療、社會心理、功能與環境等資源,提供更為適切的服務。

總之,團體決策乃為知識、理念與經驗的分享與整合,延續上述的例子,醫師通常為跨專業團隊的領導者,而為了免造成團體迷思或壟斷意見,社工於此當中,須擔任協調者、促進者及監督者的角色,旨在於協調團隊運行與建立起合作模式,同時,也要促進成員間的溝通,避免因為制度、專業落差等因素,干擾了團隊服務的順暢度,以有效統整不同專業間的意見和提高團體決策的品質。

最後,三個臭皮匠不一定贏過一個諸葛亮,但是,封閉保守的決策容易偏向權威觀點,開放的的團體決策方有助於有效提升團隊的風險意識,進而,更加地全面看待問題的癥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