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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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十條載明本法所稱的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這也使得同屬於醫療團隊成員一份子的社會工作師,相與對應的各項權益保障,逕自淪為二軍次級的醫療產業勞動人力,而有進一步商榷之處。

基本上,藉由上述對於醫事人員的操作性定義,實則涵蓋有生理因子以及心理因子等兩大類別,至於,扣緊醫療事務的關懷旨趣,藉以突顯病理範疇的優勢地位,自當是有其捍衛醫療典範社群的必要性作為,然而,如何與時俱變於全人關懷的綜融思維,那麼,何以將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納為醫事人員,使其完備從生理到心理的內外兼具,但是,卻是漠視早於且先於心理領域而來的傳統醫務社會工作,並給予應該要有的專業正名,來讓生理、心理、社會等身心靈的照顧工程,得以畢其功於一役,這部分就有從醫事端、社福端到跨域整合的翻轉性思考。

事實上,直至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之後,才正式將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納為<醫療法>裡所稱的醫事人員,至於,心理專業人才成為醫事人員裡一種職類的修法歷程,揆諸於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103期的院會紀錄,記載"鑑於國人心理健康,政府有責任維護與增進國人心理健康,其中心理衛生工作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角色日漸重要,但自心理師法於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實施,且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於 95 年 5 月 17 日修正納入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但<醫療法> 75 年 11 月 24日公告實施後,當時<心理師法>尚未通過,故未能明列於醫療法第十條中。爰此,提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心理師為醫事人員,納入醫療法管理,並在執業要求與作業規範比照醫事人員要求"。

只不過,上述立委的提案要旨說明,也直指涵蓋身體、心理及社會的完全安寧狀態,何以獨厚於心理健康範疇?至於,諸如學校、公部門、學協會及基金會外,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或諮商所及復健機構為主,不論主管機關、執業範圍或執業場域,心理師、社工師與他醫事人員並無差異,但是,社工師卻是無法享有同等待遇?最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也早於 95 年之際,便修正納入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這對於專業建置甚早的<社會工作師法>或社會工作職類來說,更是顯得情以何堪?

冀此,同屬於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在朝其專業自我的社群典範建構之餘,自當不能只是淪為某種社群內部的自我對話,而是如何正視照顧管理之於協力網絡的夥伴關係,藉此找出社工從業人員的角色定位、功能運作、責任義務、權利行使及其制度保障,以此觀之,採介於從心理師、<心理師法>到心理師承擔心理健康守護的一種專業職類,那麼,從社工養成到專業自我以迄於社會認可,產學兩造的社工教育端與民間社福團體是要有大破、大立的創造性轉化作為,更非只是甘於補人、加錢之類的小惠恩澤?

值得一提的是,該會期雖然成功增列心理師為醫事人員,但是,也通過1項的附帶決議 1 項,那就是:"醫事人員之業務以病人為中心,為嚴密保障病人之醫療及健康權益,醫事人員必頇接受完整紮實之醫療專業訓練。惟查,國內心理相關系、所目前多隸屬於理學院或社會科學院,而非隸屬於醫學院,因此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雖列為醫事人員,其教育養成過程卻與其他醫事人員有所不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所接受醫療訓練之核心內容進行檢討並加以落實,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醫事人員以病人為本之基本核心價值。",顯然,以醫護為其本位的專業霸權、專業霸凌和專業宰制,點明出來莫徒勿近功的基進社工,相關的變革考驗,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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