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2)日於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立法明定跟蹤騷擾定義與行為,且授權法院得預防性羈押有反覆再犯疑慮者,且對跟騷且攜帶兇器等行為,最高可加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能即時保護婦女安全,有效防制性別暴力,包括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

內政部表示,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以預防再犯防止危害;並兼採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內政部表示,本次立法重點有以下三項:

一、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八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三、跟蹤騷擾行為屬告訴乃論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