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一起單純不過的外籍看護工落跑事件,因為雇主的敏感身份而引爆出更多羅生門的人身好奇,事實上,問題癥結之所在的長期照護運作與管理議題,這才是真正教人耽心、掛慮的。
誠然,該起案例的當事者,因為患有罕見疾病而需要貼身的生活照料,只是該項的身障者照護負荷,對應於當前台灣地區老年殘障化的高齡社會趨勢,其所突顯的 是:關於身障族群以及老年人口的照護議題,已經不再只是身障、老年個人抑或是家庭的照護問題,而是整個社會、國家都需要加以正視的一項客觀事實,以此觀 之,看待該起看護工的落跑事件,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勞雇雙方彼此之間的角力拉扯,而是在進行長期照護之際,究竟要面對那些的社會人文工程?這其中最基本的 提問,便是:這一群生理弱勢族群要在那個場域裡接受照護?
對此,無論是「在家老化」的居家照顧、「在地老化」的日間托顧以及「機構老化」之養護照顧等的配套性措施,就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這是因為:一方面在家性 質的老化型態,確實是比較吻合人性需求的可近性與可及性,但是,提供到宅式服務的長期照護團隊,要如何藉由照護管理的機制設計,以確保服務使用者的較佳利 益?連帶地,更是需要去檢視當前台灣地區居家照護服務所潛藏的各項運作失靈情形,而外籍看護工問題僅是冰山裡的一角而已?至於,在地性質的日間照護或日間 托顧,則是可能會因為限縮在範疇經濟的市場規模,以致於需要進一步釐清未來日間照護服務的生存利基條件;最後,無論是社政主責單位的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 構抑或是衛生主責單位的護理之家,多少會因為集體性質的安置型態,而導致標籤化的烙印效果,以致於需要更多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
至於,回應事發之後的權變措施,看護工在轉出之前就落跑走人,以致於依法六個月內都不能重新申請,這除了造成身障者生活作息上的諸多不便外,要如何突破此 一結構性限制,進而適用在所有的照護場域裡,這才是捍衛弱勢者權益的應有作為,誠然,現行只要是機構裡的外籍勞工沒有被遣送回國,一律不得再遞補外勞,並 且對於新的申請名額,還要進行為期二年的比率管制,對於該種將外勞逃跑責任全部委由長照機構主責的認知界定,顯得不甚合理!對此,機構式照護是否得比照家 庭監護工逃跑遞補規定,超過6個月即可遞補?是否應該要取消逃跑率管制?以及否要開放雇主自由轉換等,在在有它回應於從政府公部門、長照機構民間部門、合 法雇主以及非法雇主而來之責任分擔的歸屬探究。
最後,無論是,規範機構照護的角色定位以及正視機構照護的人力資本,相關問題的嚴重性,均遠勝過於家庭看護工的議論,比如說:按照現行的規定,生理與自理 能力不佳的護家住民,在人力比率的配置部份,明顯地相對不合理;至於,長照人力資本的生養訓育,亦有它進一步向下延展的必要性,也就是說,教育主關機關可 以思索鼓勵高中職校,專門辦理照顧服務員的相關科別,藉以讓基層的照護人力更加活化;連帶地,當衛生主管機關提撥經費以作為醫院提高護理人員收入所得之用 時,是否也可從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裡,提撥一定的比率給長照機構,並以專款、專職、專責、專人和專用的經費運作原則,藉此強化長照機構之照護品質的專業性, 否則,『血汗工廠』的悲慘遭遇,長照機構裡護理人員的處境應該是更為堪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