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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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即將於今年(2021年)所進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到來,除了召開相關會議以進行的事項列管外,嫁接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的增修變革,致使對於安置機構的變遷走向議題,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誠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條文意旨,用以規範出來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包括有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以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五款的機構型態,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款所寬列的安置及教養機構,實屬於包括一般兒少和身障兒少不同的屬性類別,這也指陳出來法條規定的機構類型,未能與時俱變於所應該要有的組織調整,如此一來,倘若還是將有身心疾患議題的兒少,交託於一般性質的安置機構,充其量僅有的只是人身安全的基本守護,而談不上其他需要被導入的專業照顧,遠地不說,單就福利機構之於專業福利人員的基本要求,便欠缺包括教保、特教、護理、心理等跨域整合的照顧管理團隊。准此,當安置機構被剝奪了自收的權力,這使得關乎到兒少自身的安置權益與權利,又要如何有其相對等的制衡設計?

事實上,此一為安置而安置的安置亂象,一方面是從『得自收』逕自改為『應委安』,這也讓機構端喪了自主、自控及其自尊,而被迫要就聽命或退場,以進行機會或命運的二擇一選項,如此一來,任何進案的兒童、少年,當只有來自於國家機器的主導和主宰,而無所謂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存在,就此而言,倘若標舉的是不得與原生家庭和跟父母分離的<兒童權利公約>旨趣,那麼,該項的家外安置行徑,無論是就其歸因事由、決策模式及其配套措施,就不能淪為政府機關抑或是主責社工之於一意孤行或提油滅火的率性作為,特別是針對那些父母親職角色失能、家庭運作功能失效抑或是專業照顧失靈的諸多難置兒少,這也絕非是逕往一般型態安置機構進行派案,便可以權充了事的,遠地不說,定調為委託安置之後的迷亂行徑之一便是以機構的立案床位,來作為派案的重要標準,以至於忽略了收案之後的照顧情事,是會因為諸多的生理疾患、生活適應和社會違常,導致安置機構要去面對這群『難置兒』如何得以善後的延伸思考;連帶地,安置費用的成本精算、工作人員的安於本位以及安置機構合宜的經營管理,致使任何的風吹草動,恐將會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像是不符合經濟規模的少量安置人數、欠缺齊心同力的安置團隊以及使命宗旨有待釐清的機構經營決策層級,在在說明:不會因為國家機器一統江山於收拾過往的不當安置現象,而讓現行或未來的機構安置情形,得以遷善改過並且有所進化。

總之,藉由<勞動基準法>以讓安置機構走向透明管理的運作機制以及透過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兒童權利公約>而讓安置機構被國家機器全面列管,此一內外夾攻的生存態勢,也因為上述從『得自收』轉為『應委安』的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導致安置機構的使命春天,掉入無邊無際的宿命迴圈,如此一來,回應於最佳利益的基本意旨,國家機器的恣意作為,又豈止於『公約政治』便可以了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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