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校園理當是年輕學子就學求知與學習人際關係的成長場域,然而,青春活力與歡樂笑聲的圖像,若是變調並成為各項的霸凌行為,這又豈是年輕生命所能承受之?

依<教育基本法>而訂定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謂校園霸凌指的是「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倘若已構成性霸凌者,則是需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常見的校園霸凌類型包括有反擊型霸凌、肢體霸凌、關係霸凌、言語霸凌、網路霸凌及性霸凌,值得注意的是,霸凌事件未必係以單一型態出現,常同時混合出現多種類型,而任何類型的霸凌行為,其對於被害者生理及心理,恐將會造成難以抹滅的身心傷痛。

根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的相關規定,霸凌事件係屬依法通報事件,各項的法源還包括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自殺防治法>等,相關人員均應依法進行通報,而非是等待負面事件藉由媒體揭露之後,再行演變為緊急事件通報。

據此,由校園霸凌所衍生出之法律相關責任,包括有傷害、強制、恐嚇、侮辱及誹謗罪等,在霸凌角色上除了加害者和受害者外,也常有協助者、保護者、附和者及局外者出現,由於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正處於進取與自卑的和角色認同混淆,此時,如何使其挫折感轉換為求知求學與待人處事之動力,藉此讓徬徨迷失的自我,能有明確前進方向,得以在發展歷程中順利成長,如此一來,當霸凌事件發生時,學校端依<學生輔導法>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其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與處遇性的三級輔導機制,這除了是對加害者及被害人兩造加以輔導外,事件相關人等易有間接性創傷者,也都是需要在其心理、行為及認知上,進行相關輔導以避免不幸事件的再度發生。

冀此,霸凌事件中被害者在歷經身體侵犯、精神虐待或人際關係戕害後而導致身心失調,以至於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為PTSD),甚至於可能出現與憂鬱、焦慮的共病現象,倘若被害者出現解離症(dissociative disorder)的心理疾病,生命個體、父母家庭、社會環境又如何承受之?而加害者若因傷害他人之經驗,而導致出現加害者創傷壓力(perpetration-induced traumatic stress,簡稱為PITS)的心理創傷,失速與失控的兩者之間,又豈是一場遊戲一場夢?打鬧與霸凌,僅在一線之隔,善意與惡意也是一念之間,在發覺過錯之懺悔以及願意放下之原諒間,如何取得衡平?「和解共生」應出自於各自內心不受干擾之意願,而是非強求的表相和平,願意承認錯誤以及原諒他人,這固然是一種美德,但是,不應強迫任何一位受害者非得原諒他人不可,這是因為,無論以任何形式讓受害者再次回想到原點,都是某種的二度傷害。

誠然,霸凌行為事前之預防勝過於事後彌補,每個生命都具有其獨特性,應尊重多元且包容差異,所謂素養是代表個人「為適應現在生活和面對未來挑戰,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和態度。」,校園是學習知識和培養能力處所,態度有來自先天不可逆之變數以及後天可教導之觀念,教育孩子尊重自身的身體權、自身與他人之諧和、自身與環境之融合以迄於自身與天地之平和,從生命存在、生命陪伴、生命脆弱、生命照顧、生命無助、生命守護、生命無常到生命終極關懷,從父母、學校、同儕至社會的發現、通報、列管、處遇及至後續追蹤輔導,以讓兒少的青春美好歲月,都能夠在生命的成長軌跡中,得以安全、安心且安定。

最後,當一場遊戲一場夢結束時,以「戒、定、慧」持以清淨心、平等心與正覺心看待每個生命個體,別讓「貪、瞋、痴」無明之心傷害他人,己身之所欲求,不該是嫁接在他人悲傷裡,且讓年輕生命斷裂處得以接軌鍛鍊點,讓我們一起終止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