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法務部考慮修法以加重酒駕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建議內政部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藉以將二度犯酒駕行為者,納入「拘留」的事由。
誠然,無論是故意或是蓄意的酒駕行徑,抑或是無意的酒後失控,一旦是出現任何的風吹草動,那麼,其所直指的經常會是無辜者不堪回首的生命對賭,就此而言, 問題的癥結所在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啟動所謂「預防性羈押」的機制設計,而是該種會影響到自主以及自律的任何行徑,究竟是如何被內化從而鑲嵌成為認知態度的 一部份;連帶地,宜是要從深層的心靈結構切入,藉此進行更為基本的價值澄清和觀念再塑,也就是說,亂世採重典的加碼式懲罰,短期的效益固然是不在話下,但 是,持續進行的再社會化教育,似乎這也指陳出來國人在包括生命教育在內的各種成長課程,是否出現制度運作失靈的情形,從而需要透過不同思維的綜融觀點,以 檢視改變後行為的持續效果。
至於,落實在工具性範疇的實做意義,那麼,針對酒駕再犯通通要關的延伸性思考,也必須是審慎以對的,比如說:何以是再犯之後才啟動所謂「預防性羈押」以扣 人拘留?何以扣人拘留係以最長3天為限?何以致人於死的酒駕行為,其法定刑度要從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以提高到3年至10年的重刑?倘若其刑度被視為是 近殺人罪,那麼,上述的扣人拘留舉措,就有它重新檢視的必要,比如臨檢逮到酒駕者,不管是初犯還是累犯,一律施以扣人拘留的懲罰機制,同時,在拘留的天數 上,亦要達到改過止惡的消極性目的!
事實上,飲酒不盡然是會與肇事惹禍,產生直接且對應的因果關係,但是,兩者之間的關聯程度,卻是一項不真的客觀事實,畢竟,一旦是出現品酒、飲酒或酗酒而 來的脫序行徑、那麼,在剎那之間,任何可以移動的代步工具,已然是蛻變成為一種殃及無辜的殺人武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在於只是聚焦什麼人在什麼 地方,喝了多少的酒及其預期性與非預期的發展後果為何?而是糾結自我警惕的自律、法令規章的他律以及公民社會的共律,是否呈現出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和制衡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