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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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教育部聲稱有七成的公立國小都開辦所謂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對此,民團表示,若是以收托的人數來看,六都公立國小的課後照顧涵蓋率均是偏低,連最高的台北市也只有二成二,台南市的一成則是最低,更遑論於非六都的其他縣市更是有慘不忍睹的涵蓋率,顯然,該項從開辦率、實際使用涵蓋率及其相與衍生的議題現象,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論述空間。

誠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以訂定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藉此讓課後的照顧服務有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依循準則,只是,法源基礎獲致解套的同時,相與關聯的命題旨趣,亦有它同步思辨之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美其名為「兒童課後服務」,但是,就其承辦或委託的身分屬性,可以概分為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或委辦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及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設立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如此一來,從上課地點在校園的課後照顧班以迄於民間業者自行開辦的課後照顧中心,理當是有其包括生態環境、供需媒合、市場區隔、運作模式及其衝擊影響等類別範疇的分殊考量,換言之,不應該是將偏向於社會福利性質的校園課後照顧班,直接嫁接在商品市場性質的民間課後照顧中心,進而模糊了各自的角色定位、功能運作及其結構性限制的不同因應措施。

事實上,從官方的校園安親班到業者的民間安親中心,背後還是存在著『異中求同』的發展脈絡,畢竟,即使是分屬於兩軌制的課後照顧型態,但是,課後照顧本身的運作真義,斷然不只是限縮在對於兒童的最佳利益維護,而是要從對於兒童的人身照顧,以延展到父母家庭的補充喘息抑或是直指某種保護性質的兒童福利服務設計,如此一來,在校園或坊間的課後照顧操作手法或生存利基,自當是要回歸到如何得以有效確切地滿足父母或家庭的整體需求,這其中包括有照顧場域的設置地點、收取費用、可近便利、作息配合等,只是,過度傾斜於父母家庭端的策略性規劃,也讓課後照顧的機制設計,未能傳達國家機器作為最終父母所應該要履行的角色責任,以此觀之,上述所凸顯政府大內宣的開辦率及其民團憂心忡忡的涵蓋率,兩者落差的針砭真義,一方面是要就校園安親班與民間安親中心各自之於本質、性質與體,以進行必要的廓清;另一方面則是通盤檢視與檢討現行校園課後照顧班的變革建置,藉此回應對於弱勢兒童的社福功能及其設立運作所應該要有的營運利基,從而完備從人流、金流、物流到資訊流的整體性布建。

最後,針對民團的四大呼籲訴求,像是擴大國小課後照顧班量能,以讓收托率提升為國小學童總人數的30%;課後照顧開班時間應符合家長正常工時的相關需求;完備公立國小課後照顧班相關統計的公開資料和服務人員勞動條件;以及將國小課後照顧納為公共托育服務的一環,對此,如何就其從規範性思考到工具性操作;從去商品化到市場化;從公立化、準公共化到私人化;從校園到坊間;以迄於從普設以擴大課照班量能到提供課後照顧費用的津貼補助抑或是導正民間課後安親中心的照顧品質,在在顯露出來:對於如何讓國小課後照顧服務得以撥亂反正,就不單單只是侷限在校園安親班的廣設或是延長課後照顧時間等枝微末節的切割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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