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浩毅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在這一波疫情中,我國在國際應該也可以算是防疫稍微成功的,因此,有眾多海外華人回到台灣的懷抱,尤其是對岸及東南亞地區,但是,這些打拼的出外人,可能忘記,依照我國<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的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也就是說,如果您出境超過2年以上的話,您的戶籍就會被遷出,但是,您的國籍還在,這時候的您就會成為一位雖然是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但也是未在任何地區設戶籍的另類「國民」。

對此,您可以看一下我國相關法條,不管是<社會救助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等相關法規,申請地點都以「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主,沒戶籍,沒辦法辦理。那我去恢復戶籍後總可以了吧!但是,您都出國超過2年沒有回國了,有沒有聯繫在國內的親朋好友再說了,回到國內早已滄海桑田且物是人非。正常人會2年不回國嗎?我國的健保不好用嗎?所以,要嘛,您是在國外混的風生水起,不需要或不在乎我國的那一點福利,要嘛,您是生意失敗,無顏見江東父老或是沒錢回國,這次回國說好聽一點是回鄉探親,講難聽一點就是逃難,但是,回國後發現想恢復戶籍也不是那麼容易,雖說您還具有我國的國籍,但是,恢復戶籍還有最後一關,就是要有人讓你登記戶籍,家人是否還健在?還在的話,是否能諒解您這麼多年不回家。

竟然這樣,那我自己設立新戶籍,總是可以吧!?經查我國內政部戶政司遷入登記須知,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詳備註),您將會發現那是有錢人的規定,我們這些回鄉避難的,還是想辦法取得家屬諒解可能比較好一點,換言之,如果您現在是1位在台無戶籍無親屬的我國國民入境,就目前政策規定,會先入住集中檢疫場所14天確認沒有染疫後,就可以返回社區,但是,你能何去何從?向政府單位求助,您又沒有戶籍地,在資源有限下,那個縣市願意協助?

事實上,目前北北桃(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於服務民眾的立場,相互默契及習慣下,是以除戶前戶籍地做服務上的分工,但其實政府單位能做的不多,因為,在法律上個案就是沒戶籍,相關福利無法申請,要恢復戶籍又有相關限制,造成服務上的困難,畢竟,通常在服務時,會先評估還有沒有工作及自理能力,若還有,會朝向先協助租屋後登記戶籍,然而,大部分房東都不願意讓房客登記,更何況還是本來就沒戶籍的;若是無工作及自理能力的,除了恢復戶籍會遇到問題、就醫(沒健保及健保卡)及機構安置等等都會遇到阻礙,最主要還要申請相關政府服務都要在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不知道,這算不算是一種另類的作繭自縛?

備註: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者:
1.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遷入者非屋主須另提憑屋主同意書)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5)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6)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及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
2.應同時提憑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擇一且不限定繳納者)辦理。
3.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文件擇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
(1)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
(2)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
(3)土地所有權狀
(4)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5)免稅證明。
(二)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限定繳納者)辦理。
(三)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
1.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辦理。
2.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須正本),應同時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得經房屋所有權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應同時提憑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擇一且不限定繳納者)、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4.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文件擇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
(1)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
(2)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
(3)土地所有權狀
(4)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5)免稅證明。
(四)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
1.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須另提憑屋主同意書)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2.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文件擇一)及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屋主同意書者,於查實辦妥後通知屋主),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
(1)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
(2)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
(3)土地所有權狀
(4)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5)免稅證明。
(五)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提憑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六)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或居住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七)本人如為遷入地之房屋所有權人,未攜帶房屋證明文件欲單獨立戶,得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如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得免附繳房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