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柯姓男子毒駕肇事,還彈飛路邊呼呼大睡,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他3月徒刑,然而實務上毒駕成罪案例相當少,多半因罪證不足不被採信,有檢察官、律師均指出,相對酒駕有明確標準,毒駕尚得有外觀恍惚、明確肇事等事實,佐證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予以定罪。

資深檢察官指出,舉證毒駕相對較不容易,因不像酒駕有明確呼氣值、抽血數值標準,通常時「發生事故」後被查出有吸毒,佐以現場觀察紀錄、驗尿等才能證明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相對若僅是盤查到毒駕而沒有肇事,就很難有具體理由將他定罪。

檢察官也說,酒駕已成全民公敵,加上案件數量龐大,國內外醫學、法界研究多,法條才能明定標準,但毒品種類上百種,吸食後人體產生反應、行為都不一樣,加上案例不多,至今才無法有量化、標準化去檢驗有無觸法。

律師范振中解釋,酒駕、毒駕這類公共危險罪的核心價值在於「不能安全駕駛」,且公共危險罪屬於「危險犯」,不一定要有真正的結果,而是著重於過程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所以國家才會制定刑罰提前介入,以預防不堪設想的後果。

他指出,20年前國內並無酒駕公共危險概念,後來因事故不斷發生才制定刑罰,其中喝多少酒才會致不能安全駕駛,其舉證標準經法醫、國內外大量案例與數據資料研究,最終才得出呼氣值每公升0.25毫克這個明確的界線。

范說,相對於100件酒駕中,毒駕可能佔不到1、2件,缺乏量化研究下,就有賴於其他直觀、原始的評斷標準,包括平衡測試、畫同心圓,以及視外觀有無恍惚、眼神渙散,目的還是回歸於判定有無「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