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佑杰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

 

教育部8月3日公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這其中的第22條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引發教育界一陣譁然;之後又於9月16日致函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教署,說明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原意是要避免老師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的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韓愈《師說》:「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老師的學問和價值觀往往影響學生很深,這不只是專業能力的養成,重者更是思想和道德面的啟,只不過,隨著世代及科技的演進,人權及兒少的福利與權益也被相對重視,老師的角色和責任卻大大不同於以往,現在似乎更著重在授業而已,除了上述所提及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還另有〈教師法〉約束了教師在對學生管教上的權利和義務,教育部在對於保護學生的受教權及人權上,可說是不遺餘力。

現今已進入後工業社會,科技帶來了便利也帶來了子女管教上的衝擊;再則,少子化及高齡化已成事實,再加上全球化浪潮的推波助瀾,家庭型態已呈現出完全不同的面貌,像是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新住民家庭等所在多有,教養人對其子女在家庭的管教功能也受到挑戰,即使是主流的核心家庭或三代家庭,其家庭管教的功能也會因為教養人限於經濟壓力或疲於經營工作,而有所疏忽或力有未逮,弔詭的是,這正好也是「下課時間」所要面臨的管教問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的一般管教措施,本意是希望能透過教師的權利義務,對於學生的不當行為能,透過制約理論的增強和懲罰,而予以糾正其不當行為;再則,透過如「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及「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等規定,而能協助學生加強課業能力,只是,這些措施不正是傳道授業解惑的具體實踐嗎?經由教育體系銜接並輔助家庭親職教養功能之不足,這才是對於學生權利和義務的彰顯?

總之,這次的風波突顯了教育部似乎過於聚焦於學生人權的保護,進而忽略了教育的本質,學生的人權固然是應予保護,但是,透過管教以讓學生了解到正確的價值觀,進而教育出全人發展的「成人」,這理應更受到重視,甚或是無關乎是否上課時間;更有甚者,反而是對於教師的專業能力也不放心,而施以更多的約束條文來規範之?

誠然,教育部自承其規定之用語不夠清楚,徒增大家的困擾,堂堂一個教育部竟如此不慎的作為,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