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禎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根據銓敘部退撫司的最新統計,2018年符合因公死亡(含因公殉職)警察人員共計18人,這不但是創下近年以來的新高,也使近5年因公死亡警察總人數累計至65人,亦即,人民保母平均每年因公折損人數高達有13人,當然,這還不包括幾乎每年都有近千名警察因公務危難、意外或過勞,動輒必須付出重殘乃甚至永久癱瘓的代價。

何為污名?曾被譽為「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美國社會學家」的高夫曼(Erving Goffman),他曾經在心理衛生研究所從事研究工作,也在華盛頓特區的聖依利莎白醫院從事觀察研究,爾後還撰寫了《精神病院》與《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等書籍(曾凡慈譯,1963:vi-vii)。根據高夫曼的研究,污名分成三種類型:

1.身體畸形殘缺:殘障
2.個人性格缺失:精神異常、藥癮、酗酒、失業或自殺未遂
3.種族、國族與宗教族類污名

高夫曼指出,原本應該在一般社會交往中很容易被接納的個人,僅因為具備一項突兀的特質,而使他遇到的人對他產生厭惡,破壞了其屬性所該得到的對待,事實上,社會對於許多不同的弱勢族群都有些偏見甚至是汙名化的情形,為了改善人們受汙名化所苦的情況,專家們會提出一些建議來嘗試達成去汙名化的目的。汙名(stigma)指的是社會長期對某些族群或事物存在負面的想法和態度,態度上認定某族群(如心理疾患者)是異常的、有傷害性的,像是給人貼了一張不好看的標籤般。具體而言,汙名化有以下程序:(1)將受汙名對象貼上「和別人不一樣」的標籤 (如瘋子);(2)這標籤指稱著某種不受歡迎的屬性 (如:瘋子是危險的);(3)被貼上此標籤的族群被視為異類,形成「我們」與「他們」的對立感 (如:我們不像那群瘋子);(4)被貼上標籤者受到實質上不公平的待遇、歧視(如:在我們的居住區中不得興建瘋子的收容所)。最後,Siltaoja (2015)等學者整理過去的研究,說明常用的可以去汙名化的策略有三種:重新命名 (renaming)、再脈絡化(recontextualization)以及再主體化(resubjectification)。

綜觀以上學者的研究,污名之所以存在,也是因為社會建構而來,這是因為害怕被拒絕、恥笑、唾棄,大部分的精神病患選擇不將自己的疾病告訴他人,因此,無法接受適當的治療,以致於影響病情,或是惡性的循環,社會裡長期存在的問題。根據﹤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於2019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處理台鐵搭車糾紛,被鄭姓男子持刀刺死。鄭姓男子逃票還不服取締,甚至在列車上跟車長咆哮,列車長急請鐵路警察支援。不料,鄭男突然從背包內拿出水果刀刺向員警腹部,導致臟器外露,李承翰雖然遭鄭男持刀攻擊,但為了保護車上旅客性命安全,仍緊握鄭的手腕想奪刀並忍痛制伏鄭男,院方搶救,隔天仍宣告不治。

警察人員,全年365天排班、長時間輪班、日夜顛倒、作息紊亂,都是工作常態,還須承受異於常人的高壓力;為了維護治安、保障民眾安全,時常賭上性命執行的勤務,隨時可能取走他們寶貴的生命,若可以我希望親朋好友有甚至是另一半都不要從事如此高風險的工作,畢竟,近期發生如此多社會事件,法官裁定結果往往與社會與論相反。

最後,如果我們社會有更好的防護網,能在事件發生前即早察覺這些精神異狀的族群,協助其接受適當的治療,鄰里的互助力量滲入各角落,補足公部門資源無法顧及之處,倘若能夠把焦點放在這裡,這才能根本杜絕未來類似案件的發生。

參考文獻:
台灣精神醫學會網站(2012)。《台灣精神醫學會2012年年會主題—邁向未來:社會福利、法律與精神醫學—聲明稿》:
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06.asp
曾凡慈譯,Erving Goffman原著(1963)。《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台北:群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