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芷寧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2017 年底衛福部公告「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明訂專業服務之各項給付項目(例如:ADL 復能照護居家、社區;IADL 復能照護居家、社區等項目),納入強調「復能照護」的長照新典範。2018 年 3 月衛福部公告「長照專業服務手冊」,明示各項專業服務的復能照護目標與作業規定。為能使長照服務體系中所有相關人員,包含政策制訂者、照顧管理專員、A 單位個案管理員、B 單位專業人員、照顧服務員、各類督導等,可明確掌握復能之概念與熟稔操作方式,並能有共同照護準則依循及參考,2019 年 4 月衛福部公告「長照復能服務操作指引」,近年來,在大力推動復能照護之下,更多民眾開始接觸到復能照護,亦努力倡導民眾對於復能照護之積極意義。

我國復能之概念引進乃是借鏡實施復能服務多年的北歐與英國經驗,事實上,歐美國家亦同樣經歷過個案習得無助等困境,在高齡與失能人口快速增加,照顧人力與財務資源緊縮的情況下,提出解決問題的照護策略為當務之急,北歐國家近年來所推動的每日生活功能重建(英文翻譯為 Everyday Rehabilitation 每日復健或 Reablement復能),英國、澳洲、美國稱為恢復功能照護(Restorative Care)提供一個可以解決問題的方向。目前已有許多實證研究支持復能的確能夠提升整體功能、生活品質、長照工作人員的工作成就感與減少整體服務提供時間,並有效降低照護成本。

舉例而言,丹麥自 2015 年起,所有長照個案都要先評估復能潛力,有潛力者,只核給復能,不提供照顧。根據統計,第一次申請長照服務者,接受復能後,有 45% 個案最後可以不需要任何長照服務,至於,那些已經使用長照服務者於接受復能後,有 25% 個案則是不再需要任何長照服務,有 45% 的個案其所需要的居家照顧服務時數減少。

誠然,我國目前同樣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失能人口急速增加,整體社會照護負擔重,因此,推動復能照護服務亦是希望能夠透過功能恢復與重建來減少居家照顧的需求,希冀有效降低居家照顧的人力需求與整體成本,然而,近期各縣市地方政府開始限制復能服務必須在 3 個月或 12 次內結案,並且增加延案限制,引發不少討論,亦有懷疑政府是否快沒錢的聲音出現,而進行大規模的全面結案潮,導致許多居家專業人員案量快速減少,甚至於有些的復能單位面臨到關門倒閉的運作困境。

先前在大力推動復能時,各單位確實沒有嚴格控管復能服務的結案時限,也導致許多個案使用復能服務過久,顯然已經是違背復能服務的用意,亦養成了民眾對於復能服務的依賴性,對於舊案而言,原本使用好好的復能突然間被取消,亦引起案家們不滿而申訴,另外,關於限制復能服務必須在 3 個月或 12 次內結案以及延案處理機制,眾多 A 單位的認知與作法不一致,就 B 單位而言,面對不同個案之不同 A 單位,處理上更是搞得人仰馬翻。

總而言之,回到復能服務的初衷來看,原意希望學習國外經驗,讓復能服務的成效能減少服務使用者對於照顧的需求,甚至回復自立的功能而不需要額外照顧,若因財政負擔或其他因素等開始大規模限縮復能服務,可能導致負責擬定照顧計畫的 A 單位在核定復能服務項目時有戒慎恐懼的心態,如此一來,是會影響到服務使用者的長照權益,倘若錯過服務使用者的復能時機,無法在適切的時間點介入服務,導致後續照顧的需求負擔增加,就其最後的結果來看,政府財政負擔恐是更為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