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為病主法)是台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於2019年1月6日施行,立法目的係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藉以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自身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同時,也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
至於,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包括有以下的五大步驟:(一)預約:到各大醫院諮詢窗口預約;(二)、邀請:意願的邀請二親等、醫院委託代理人;(三)諮商:與諮商團隊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四)填寫:按照心願填寫預立醫療決定;以及(五)註記:預立醫療決定書上傳,註記在健保卡。最後,預立醫療決定書生效。
過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安寧條例)的意願書之精神是「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其理念是僅倡導「拒絕」過度醫療,以保障病人可以得到善終的概念,現在的病主法則是站在安寧條例的巨人肩膀上,希望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強調的核心精神乃是「自主選擇」,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您在五款臨床條件時,無論您是在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勾選「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還是「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替您決定」,都是出自於您在知情和自主思考之後,所做出的自主選擇。
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上路)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年上路)的差異,分述如下:
(一)適用疾病不同:
1.安寧條例只限「末期病人」。
2.病主法有五大適用對象: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政府(衛福部)公告之疾病。
(二)拒絕的醫療範圍不同:
1.安寧條例:心肺復甦術、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接受/拒絕「緩和醫療」。
2..病主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點滴、鼻胃管、胃造口)(緩和醫療在此法為必要提供)。
(三)保障程序不同:
1.安寧條例: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便生效、病人失去意識時,可由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寧緩和醫療條例
2.病主法: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且註記至健保卡、可指定「醫療委託代理人」。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以下詳細說明與相關施行國家。
(一)安樂死:由他人為病患施以足以致命之藥劑,加工縮短生命。施行國家: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
(二)協助自殺:由醫師開立處方,並準備並提供藥劑,由病人自己服用。施行國家:美國(奧瑞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馮蒙特州、加州)、瑞士,加拿大。
(三)拒絕醫療權:醫生尊重生命意願,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生命,讓生命回歸自然善終,不加工延長生命。施行國家:歐美各國普遍承認的普適人權
延伸性思考:安樂死、拒絕醫療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網站(<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網站(<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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