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犯罪學家Edwin H. Sutherland於1939年所提出,認為犯罪並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從社會環境中學習來的,犯罪行為、動機、技巧,都是透過學習
而來的,這與孟子所言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道理極為相似。
至於,此一理論有以下九大命題:
1.犯罪行為是透過學習而來的.
2.犯罪行為是與他人溝通的過程中,經由互動學習來的。
3.犯罪行為主要是透過親密團體(Intimate Personal Group)的互動中學習來
的。
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含-犯罪技巧、犯罪動機、合理化技巧及態度。
5.犯罪的動機或驅力乃是個人學習到對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定義的多寡而
定。
6.個人接觸有利犯罪定義多則容易成為犯罪人,例如:沒買票偷進入電影院,
而受到朋友的讚賞。
7.差別接觸之學習,會隨著頻率、接觸時間長短、優先順序及強度等而有不同。
8.犯罪行為的學習過程與其他行為的學習過程是相同的。
9.不能用一般需要與價值來解釋犯罪行為,因為非犯罪行為亦是為了一般需要
及價值而產生的。
對於此一理論解釋的相關評判,包括有:刑事及司法人員和犯罪人員經常接觸,是否也應該更容易犯罪?為何同地區的人,有人不犯罪?許多犯罪是自然狀況下產生,並沒有學習的對象?因此,Edwin H. Sutherland的弟子Cressey於1960年補充之,亦即,Sutherland所強調的是過多有利於犯罪的定義,並非僅是個人之接觸;每個人所接受犯罪定義有利或不利的能力不同;犯罪並非只是和偏差者學習,例如守法的父母也可能為了使孩子得到好成積而允許孩子作弊。
綜上所述,雖然此理論有不少批評,無法解釋為何生活在同犯罪區域的人,有
人不犯罪,但是,Sutherland的差別接觸理論對於探討犯罪及偏差行為仍是重要之理論,且可用來於解釋中產階級至是白領階級犯罪之現象。
資料來源:
延伸性概念:親密團體、白領犯罪、互動學習
許春金(2010)<犯罪學>。三民書局。
蔡德輝、楊士隆(2013)<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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