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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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法務部最近研擬推出〈民法〉修正草案的初稿,規劃要將成年的年齡下修為18歲,這項新的規定對於青年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影響頗大,比如說:過去未滿20歲(男18歲、女16歲以上)須經由父母的同意才能結婚,也不能自己申辦手機、買房買車等,一旦,新法正式上路之後,成年人可以做的任何事,滿18歲者也都可以比照去做,即使是還在讀高中就決定要結婚,父母也無從反對,顯然,預訂於七月初報請行政院審議之際,臺灣一地的公民社會,自當是要有相與對應的世代對話機制設計。

誠然,近年以來,青年的公民意識抬頭,朝野立委建議要把〈民法〉成年人的年齡下修至18歲,此一年齡下降的修法思維,除了是彰顯權利主體性之於『復權』的時代意義外,背後糾雜的結構性意涵,將會是一項尾大不掉的棘手難題,這是因為:首先,從幾項「年齡」之忽上或忽下的微調舉措,便可以窺見到用以捍衛權利行使的命題意旨,就不僅只是單純生理年紀的變更,便可以迎刃而解的,像是抽菸年齡要從18歲上調至20歲以禁制之,相形之下,成年的年齡則是要從20歲下修到18歲以還權之,這兩者的微調動作,背後的思維邏輯是有其針對18歲或、20歲本身之於限制性及其完全性等行為能力的基本提問;連帶地,以屆滿18歲作為完全責任的年齡區分,斷然是將責任的歸咎擺置在生理層次,以至於,忘卻了人類行為及其社會環境所之於從生理到心理、社會、認知以及文化等等發展構面的衝擊影響,更遑論於滿18歲之際涵蓋個人、家庭、學校、同儕、制度抑或世界潮流的生態系統環境,所加諸在此一身心尚未成熟的新生世代。

其次,相對於立法後只要年滿18歲,就可自己決定要不要登記結婚,顯然,癥結點並不在於婚姻登記本身的技術性操作,而是有無配搭性別、婚姻以及家庭等相與對應的公民教育,藉此告誡新生世代面對成家一事的神聖、嚴肅性,更遑論於婚登之後所牽動『婚—生—教—養—衛』等等一連串迫切的生活課題。准此,標舉成年人可做的事,年滿18歲的我照樣也都可以去做,此一與「只要我喜歡,又有何不可以!」的商品廣告文宣,不僅是沒有兩樣,同時,也漠視了法律本身的深邃複雜性,更遑論於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在這部分所應該要扮演提點、提醒以及提領的多重角色,相反地,國家機器卻是不斷地訴諸於此與國際同步而忽略在地的文化殊異性,以及強調要和〈兒童權利公約〉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的全球接軌而欠缺更為積極的策進作為,此一討好與民粹的執政心態,這才是當前社會迷亂的肇因所在。

最後,青年公民意識抬頭之際,就其權利行使的同時,相與對應的責任義務,又要如何回應脆弱的心靈結構,更遑論於不具人力資本能力的競爭條件?遠地不說,突顯18歲至未滿20歲或是20歲以上的所謂青年世代的公民權益,遂行於權利行使的同時,又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或非預期之中的後果下場,畢竟,從高、中職畢業到學士、碩士之際的青年族群,框架於主流社會的文化性期待,多還是係屬於求學涵養的人力資本養成階段,因此,要求擁有資深青年或是父執輩的同等權利,此一什麼年紀應該要做什麼事的殊異人生,也讓個人成本、家庭代價抑或是社會善後,成為一項即為嚴肅的社會變遷難題。

總之,青年公民意識的概念內涵,不應該只是被侷限於或被誇大於20歲之屆的權利行使,權利行使的自身,究竟有無相對應的涵養能力及其權責相符的善後機制?誠然,身處於突飛猛進的科技時代,青年世代的身心發展及其自我意識能力,是不同以往匱乏的封閉社會,但是,從可行性到不可行性、從正面效益到限制影響以迄於年齡放寬的唯一到相關配套措施的之一,這也點明出來:臺灣社會尚未成熟到去相迎於一個「只要我喜歡,又有何不可以!」的後現代社會,畢竟,包括『滿18歲之際涵蓋個人、家庭、學校、同儕、制度抑或世界潮流的生態系統環境』、『婚—生—教—養—衛』等等一連串迫切的生活課題』以及『不具人力資本能力的競爭條件』等等的好幾個遑論,國家機器更不應該是煽風點火者。

遠地不說,單就18歲可以自己申辦手機一事,就夠家長們頭痛了,更遑論於要不要乾脆將成年人的公民年齡從18歲再下調到16歲?

如何是好呢?臺灣還不夠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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