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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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業已在一年過後正式上路實施,也就是說,往後12歲以下的兒童一旦是發生了觸法事件,將不再移送少年法院,而是全面回歸到教育與社政機關,以進行相關的保護輔導,這也使得擺盪在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修正措施一事,是有它嚴肅看待之必要。

基本上,〈少年事件處理法〉此一法案自去年(2019年)通過至今,原是任務編組的少輔會,被賦予整合資源的角色,然而,在預算、員額等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及其並不到位的結構性限制底下,致使原本已經是在少年法庭調查審理的220位兒童,瞬間之內便給予限期結案返家,這除了衍生出來這群曝險兒童恐將無人要管之外,更是讓頗具起手勢的該項少事法修正工程,打了很大的折扣,如此一來,如何去正視修正之前和之後的該項『少事法潘朵拉盒子』,而這部份的提問和反思,是迫切且必要的,這是因為:

首先,出自於司法院官方的臉書清楚載明:依照原本少事法的規定,兒童觸法本來就不是犯罪,這是因為考量到兒童階段並不會有構成犯罪的智識能力,所以,雖然,即使12歲以下兒童觸法並且依照舊制還是會移送到少年法庭,只不過,這乃是一種為了完備保護事件的司法程序,其目的是要讓法院得以進一步判斷兒童是否還需要那些保護措施,就此而言,這一次修正的少事法只是將12歲以下的觸法兒童,從原先移送少年法庭的處置方式,回歸到更適宜於兒童的教育和社政體制以進行處置,換言之,這與一般大眾所認知的兒童觸法除罪化是毫無相關的。無疑地,此一官方的澄清動作,固然是隱含為了杜悠悠之口的危機處理,但是,糾結於犯罪、除罪化抑或去標籤烙印化之間的若干謎團,還是有加以廓清的必要。

誠然,嫁接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國際性接軌,這使得修正之後的少事法,得以彰顯輔導先行、回歸社區以及改由教育社政接手的文明化目標,然而,啟動大外宣和大內宣之際,相與關聯的議題現象,這會是用以檢視國家機器是否盡心以履行最終父母之責的考察重點,如此一來,針對12歲以下的兒童所出現竊盜、妨害性自主以及傷害等前大三類型居多的觸法事件,那麼,是有必要回歸到「觸法之前」的歸因事由、「違法之際」的轉向措施以及「修正之後」的策進作為;連帶地,兒童本人所延伸涵蓋到父母家庭、學校制度以及社會氛圍的生態系統環境,這更加點明出來導致兒童出現觸法情事,一方面是有它冰凍三尺的積累效應,另一方面這也何嘗不是突顯家庭失能或學校失靈之所在,如此一來,上述所標舉兒童所更為適宜之教育或社政體制的處置機制設計,自然是有其商榷、檢討之必要,更遑論於用以判斷兒童還需要有那些保護措施,依舊是處於紙上談兵的圖像勾勒。

總之,倘若是要讓接軌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目標管理成真的話,那麼,正本溯源還是要根本解決當前係以年齡所劃分出來之於兒童和少年各自處治的錯亂現象,否則,又怎麼樣會出現逕用少事法來處置觸法兒童的謬誤情形?換言之,關於對國家未來主人翁的權益維護,背後所糾結的會是從除罪化到去犯罪化、從司法少年到司法兒童、從非行到虞犯、從虞犯到曝險;從曝險到偏差、從司法到教育社政以及從高關懷兒少到司法兒少抑或是自立兒少等等亟待廓清的命題意旨,更何況從滋事之人的『兒童』(縣市地方政府不一的開案標準)到背後功能不彰的『家庭』(混雜著諸如失業、入獄、重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離異、失蹤、自殺風險、無經濟能力、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單親、隔代教養等不利因素的風險係數),那麼,究竟是要以兒童為重還是係以家庭為先?各自本位的防衛心態又要如何完備應有的行政協調和業務整合?

冀此,面對『醞釀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的兒少問題,直指出來的盡是程序正義優於實質正義以及技術操弄先於規範思考的接軌國際公約大內宣,而此一丑表功的施政心態,才是諸多亂象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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