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文化創意產業,簡稱文創產業,這個詞彙最早由行政院文建會(現為文化部)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的,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並於2010年2月3日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期望透過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對此,文化創意產業在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數位內容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為受到注目者,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等,因此,有關於針對文化與創意進行產業發展政策的,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與此同時,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藉以向世界各國伸張其文化產業的軟實力。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定義之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1)視覺藝術產業;(2)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3)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4)工藝產業;(5)電影產業;(6)廣播電視產業;(7)出版產業;(8)廣告產業;(9)產品設計產業;(10)視覺傳達設計產業;(11)設計品牌時尚產業;(12)建築設計產業;(13)數位內容產業;(14)創意生活產業)以及(15)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誠然,「文化」一詞,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
承上,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機關包括文化部、經濟部、教育部、勞動部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因此,我們可見大學校院裡有『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裡有『文創商品設計師』職業訓練課程,以及臺灣菸酒公賣局繳回的酒廠舊址與倉庫群等舊建築場地的再生活化,如華山1914文創園區、松山文創園區、臺中文創園區、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因而成為推動臺灣文創產業的領軍者,各縣市的文創園區如雨後春筍般林立而起。
延伸性概念:數位科技、根經濟、在地全球化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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