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Protection Order)
保護令是由法院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
所謂的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而家庭成員分為(1)配偶、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關係;(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未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或直系姻親(例如翁姑和子媳);(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我和我的表姊弟)或旁系姻親(例如我的配偶和我的舅舅)。
至於,家暴的類型概分經濟的、身體的、社會的以及性的虐待(請參照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https://www.sunnyswa.org.tw/9830/067-%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f%bc%88domestic-violence%ef%bc%89)。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可以用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至於,緊急保護令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急迫危險之家暴被害人提出聲請,這項聲請可以用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方式,也可以在夜間或者假日進行,法院審理後認為確實有急迫危險情形時,依規定要在4個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此外,保護令的內容,總共有13種,分別是(1)禁止施暴;(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5)定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6)定暫時監護權;(7)定會面交往方式;(8)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9)命支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10)完成加害人處遇;(11)命負擔律師費;(12)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等相關資訊;(13)其他有保護被害人必要的命令,但是,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則是限於前述(1)至(6)以及(12)、(13)共8種內容。
保護令自法院核發之後發生效力,由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是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前的暫時措施,因此,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後,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就失其效力,此外,通常保護令的效期最長是2年,期限屆滿前可以聲請延長,延長的時間也是最多2年。
保護令的聲請不需要繳交費用,而且各地方法院多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有專業的社工人員提供諮詢以及協助聲請保護令。如果被害人出庭時有安全考量或者需要社工人員陪同,可以提早告知法院,法院會提供安全環境與措施。
最後,保護令除了維護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外,也其他法規的福利服務有關,例如:(1)因保護令取得子女暫時監護權的家暴被害人,可以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或兒童托育津貼;(2)以保護令證明為經濟或社會弱勢,如符合其他條件,得承租社會住宅;(3)以保護令證明經濟困難,如符合其他條件,得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或者申請紓困基金貸款或補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衛生福利部保戶服務司網站
延伸性概念:家庭暴力、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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