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泓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與其刑事訴訟法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於今年(2020年)的5月29日,經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失效,此一長久以來「是否要通姦除罪化?」的大哉問,再次受到熱烈的討論。(註1)

對此,筆者整理正反雙方的論述,再以論點相關性並列做比較,以讓讀者可以在多元論述下,期使能夠做更為直接明瞭的正、反省思:

一、〈反方〉反對廢除通姦刑法入罪:(註2)
(一)預防及保護婚姻功能:通姦罪有預防通姦、保護婚姻的重要功能,能夠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
(二)性自主:婚姻的性應該被約束,婚姻與性自由是互相衝突的,廢除通姦法只會讓通姦人的性大解放。
(三)婚姻之個人與社會性意義:婚姻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婚姻家庭是社會的事情,婚姻不穩定就會動搖家庭,家庭乃是社會基石。
(四)國際氛圍:種姓社會如印度已經廢除通姦罪,係因規定只有先生可以告出軌的太太,太太不能告先生,是有不公平的壓迫女性現象。
(五)民法處罰替代效能:很多人就會認為賠錢就可以了事,有錢就可以外遇。另外,也會遇到被告隱匿財產、拖延等問題,而且民事法庭同樣要舉證,也會導致侵害隱私的問題。
(六)壓迫女性之論:女性獲罪者多,是因為很多太太會原諒外遇的先生,只對小三提告,支持不保留「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單獨撤告」的特別但書。

二、〈正方〉支持廢除通姦刑法入罪:(註3、註4)
(一)預防及保護婚姻功能:通姦不一定是導致婚姻無法維繫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已經破碎的婚姻產生的結果,將通姦入刑只是滿足報復心態,婚姻的忠誠義務是結婚雙方的承諾,無法由國家來背書或是強制,原先通姦罪和但書的立法目的,乃是透過迂迴的制度讓夫妻重修舊好,因此,提告將對夫妻關係產生不利影響,也出現只想告相姦人(第三者)的例子,實際上並無法改善情感關係。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即便是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然而,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二)性自主: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係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三)婚姻之個人與社會性意義:將婚姻從社會發展轉而視為個人人格發展維護的重要過程,通姦罪的存在是建立在婚姻的社會性意義,如今,這個意義已經淡化,換言之,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已經是趨於相對化。
(四)國際氛圍:韓國和民風更加保守的印度,也分別在 2015、2018 年宣告通姦罪違憲。
(五)民法處罰替代效能:通姦行為的民事賠償金額普遍高於刑事庭得易科罰金,通姦行為的民事賠償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刑法>判刑在 6 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然而,從2010年到2019 年這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僅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因此,實際上高達 99.94%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繳錢給國庫。
(六)壓迫女性之論:目前實務上通姦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惟其長年實際適用結果,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呈現出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也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

在討論通姦入罪刑法的存廢,也許需要先考量,通姦以<刑法>判刑是否合宜且是否有其效益?誠然,通姦違背了婚姻忠誠,然而,以<刑法>入罪並以徒刑處之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假使因為通姦行為危及婚姻存續,進而致使傷害社會安定,故要以<刑法>處以徒刑,那麼,那些無法組織家庭、為社會貢獻穩定婚姻關係的單身者是否也要入罪?若單身者不須入罪,何以婚姻觸礁的伴侶,需要被刑法恫嚇,在符合所謂社會期待下,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且倘若大部分的通姦成罪判決,在過往判例上都得以易科罰金,將通姦入罪刑法是否有達到嚇阻犯罪的預期功效?

顯然,上列正、反方之論述,可以看出這當中所隱含的價值觀衝突,乃是在於「維持婚姻關係與否」的立場有所歧異,對此,反方希望維持婚姻關係,因有利於社會穩定;正方則是尊重自主人權,婚姻和家庭之於社會的完整性,有其不可抹滅的重要性與價值,但如果瀕危婚姻需要以國家刑法恫嚇才得以維持,這樣羸弱的婚姻關係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在不良或緊張父母關係下的孩子,更是無辜的受害者,事實上,國內外的學者研究也發現,家庭衝突對青少年適應的影響較家庭失功能來得大,且對憂鬱情緒具有負向的影響。(註5)

據108 年 5 月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註6),25~64歲因照顧家人與家務需求而無就業人口,男性約為50,502人,女性約為1,593,640人,男女比為1:31.6,由於傳統相夫教子的觀念與授薪結構上的不對等,使得婦女面臨通姦情事發生時,在談判上往往處於弱勢,甚至常常出現妻子對出軌的丈夫撤告,且因為<刑事訴訟法>但書而對相姦者不撤告的情事發生。上述處境,無怪乎歷來通姦判決男女比例失衡。

總之,「通姦是否除罪化?」是一個錯誤的命題,通姦此一錯誤行為,毫無疑問傷害了伴侶以及婚姻關係,然而,本次的大法官解釋,是闡述通姦罪以<刑法>論刑的適法性,而非將通姦行為合理化與除罪化,法務部於 2013 年 4、5 月間先後 2 次委託民調機關進行民調,結果呈現百分之八十四受訪民眾不贊成通姦除罪化。然而,民意調查公司設計「你贊成廢除通姦罪嗎?」、「你贊成台灣應該順應世界潮流,廢除通姦罪嗎?」等八道題目(註7),用詞的適當性就值得商榷,是否同最常被使用的「通姦除罪化」,有誤導民眾之嫌?至今,法務部仍未公布當時完整問卷內容,讓2013年的民調數據可信度令人質疑。

最後,期待媒體可以在本次大法官對於通姦罪解釋的議題上,用字遣詞多加斟酌,以讓民眾得已有正確的認知,如此一來,才能讓正反兩方一同聚焦於各種兩性或同婚處遇的通盤思考裡,以研議出適當的法條,來讓通姦情事在婚姻關係中發生時,伴侶兩造可以在理性對等的前提下,討論出對雙方與家人,乃甚至於是對第三者都好的一種對治辦法。

引用資料整理:
註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ppt.cc/ft5Gcx
註2:沃草報導 https://ppt.cc/frETPx
註3:沃草報導 https://ppt.cc/f04YQx
註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 https://ppt.cc/fBoIkx
註5:家庭衝突, 社會支持與青少年憂鬱情緒: 同儕, 專業與家外成人支持的緩衝作用檢測. 中華心理衛生學刊, 2010, 23.1: 65-97.
註6: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ppt.cc/fQedzx
註7:聯合報 https://ppt.cc/f8kfJ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