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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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日後自行車的騎士一旦是出現邊騎車邊滑手機、講電話或是酒駕的行為,將可處以300到 600元不等的罰鍰,而拒絕酒測則是直接罰1,200元,至於,汽車駕駛倘若有逼他車強迫讓道或急煞急停等等的「道路霸凌」行為者,最重也將處以新台幣 24,000元的罰緩。

基本上,上述的修法工程還是有它不同的宣示意義,一方面所要被約制的交通載具已經是擴及到日常生活裡最為基本的自行車交通工具上;另一方面則是針對惡質的 道路霸凌行為,施以重罰藉此達到止惡停損的消極目的,顯而易見的是這些隱含某種人身限制的法令規章,在逕行剝奪人身部分自由的同時,卻也突顯出來關於駕駛 開車一事,還有那些的外部成本是需要嚴肅以對的,這是因為:

上述的修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修法之後的執法效益為何?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問題解決的同時,是否又會衍生出來其它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 後果?首先,單就修法的初衷用意來說,固然是可以標舉用路人的權益、安全,但是,要如何從保護無辜的用路人以延伸到始作俑者的加害人身上,藉此突顯修法的 目的不在於罰緩的金額,而是讓道路的所有使用者,能夠建立起一種休戚與共的危機意識,亦即,車禍事故的兩造都要多一些的警覺和應變,以便於將可能的傷害降 到較低。准此,規範滑手機、講電話或是飲酒過後不得騎單車以及不得有所謂的道路霸凌行為,比較都是偏向於消極與被動的問題處遇,至於,積極與主動的預防性 傷害,這才是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所在。

其次,除了對於自行車的規範以外,究竟還有那些的輔助載具也是需要一併討論的,畢竟,只要是涉及到像是滑手機、講電話或是飲酒過後,那麼,在警覺意識所有 降低或恍神的同時,這些的交通載具,剎那之間,便有可能蛻變成為一種傷害或致命的殺人武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還有那些的危險行徑 以及還要擴及到那些的交通載具,而是一種會危及到自身和他人的行為,是否已然受到自我的約制並且內化成為某種不可踩踏的制約反應,誠然,從過去對於開車或 乘車的人身規範,包括前後座的繫安全帶、載安全帽、乘坐安全椅到禁打手機等,多少還是會因為人性因素而遊走於可能或已經觸法的模糊地帶!

總之,上述的修法工程旨在於點明出來:包括滑手機、講電話或是酒後的騎乘單車以及道路霸凌行為的危險駕駛,已經是從大家都這麼做的慣常習性,進一步成為依 法糾舉的觸法違規行為,但是,所謂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卻也彰顯出來公民德性的內化教育,這才是接踵而至的社會人文變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