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報載,去年(2019)年7月所發生的這一起鐵路警察被殺案件,當時引起社會的一陣嘩然,然而,今年(2020)年卻也因為獲判無罪,而再度引來民眾輿論的多方撻伐,這使得這起「無罪判決」案例背後所隱含的諸多意涵,實有進一步思考之必要。

首先,衛福部於2014年公告將其中文譯名為「精神分裂症」,正式更名為「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藉以去除一般人對於此一疾病的負面印象,誠然,「思覺失調症」所表現「思考」及「知覺」之可能失調,既為「失調」,也代表著是有恢復之可能性,從而鼓勵精神患疾能夠勇於面對疾病和接受治療,藉此提昇國人對精神疾病應有的認知,並且讓社會釋出善意以去除標記的污名烙印,然而,伴隨思覺失調疾患的長期治療過程,在課業表現、工作能力、家庭生活、人際關係等諸多面向,勢必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對於病患及其家人們的生理、心理及經濟,在在都是沈重的負擔。

對此,要如何喚起思覺失調疾患的病識感,進而願意規律就醫治療,以達到趨於穩定狀態,這就不單單只是靠患者本身的自覺,還要有家人陪伴、友人支持及社區醫療支援等重要資源,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8年精神疾病患者門診、住院人數的相關統計,這其中「思覺失調、準思覺失調、妄想和其他非情緒精神病症」人數已經達到151,844人,因此,要如何正視此一群體患者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器是否該有統整之應然與實然之作為?

再則,精神鑑定而來的「無罪判決」及其後續5年的強制監護,乍看之下,實難為廣大民眾所能接受,但是,訴諸於<刑法>第19條第1款:「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87條第1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87條第3項:「期間為五年以下」;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號解理由書明載:「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等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使其該項的裁定,是吻合應有的適法性,只不過,判決書上所述被告2001年已有就診紀錄,遺憾的是,因停藥而導致病情惡化,致使在事發前已有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和跟蹤妄想,特別在其北上之前曾到過二處派出所、社會局等其他地方,顯然,也因為並未即時發現異狀以有效抑制悲劇的發生,就此而言,行為人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否也要經由跨域專家的專業鑑定,來確切落實應有的社會保障目的,這一點是有議論的思辨空間。

誠然,法官之判決與醫師之鑑定均是依法而行,但是,機關首長卻也以近乎不信任的民粹態度支持上訴,當政治淩駕於專業之上,司法與醫護人員又該如何維護已身之良知與良能?今日之判決未必是明日的最終結果,法官之專業素養不該只是因為判決不符合主流社會的期待,而被質疑、霸凌,醫學專家鑑定又可否由『一人』到『團隊』以至『鑑定委員會』,以讓少數人承受多方輿論之壓力,這些的突兀行徑,並不是一個成熟公民社會該有的文明表現,演變到最後的結果,從這一起事件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及其家屬,更是要擴及到包括你、我和社會在內,都將會是輸家?

去年(2019年)「家庭教育法」三讀通過,其中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絡將連結警政、社政、民政、戶政與衛政等部門,以營造家人互動共好的家庭與社會環境,而此一戰略目標是要將橫向的資源進行強化整合,至於,戰術上又是否能符合人民的期待,畢竟,家庭是由個人所組成,從『個人』、『家庭』到『社會』,照顧好每個『個人』才能有健全的『家庭』,進而才能有平和之『社會』。

總之,包括思覺失調、準思覺失調、躁鬱症(雙相情感疾患)在內的精神患者,每個人的生命軌跡皆然不同,要如何接納與包容,以讓這群患者回歸到社會生活裡,這會是慣於進行常態性裁判的您、我,所必需要學習的生命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