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幸伶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關於婦聯會、國家機器及其結構性被害的延伸性思考(以下簡稱婦聯會一文)所述婦聯會的成立目的、轉型、功能,包含在1950年由蔣宋美齡成立,以團結全國婦女照顧軍眷,使前線將士專心抗敵,到民國80年後,婦聯會的慈善公益角色,隨社會變遷而轉型,直接及間接服務遍及各領域,對象也及於婦女、弱勢、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藉此默默發揮安定社會與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功能;於國內外的重大急難事故,婦聯會也無役不與出錢出力。

婦聯會的這些努力,無疑會在歷史脈絡中留下紀錄,但是,婦聯會一文部分論點,卻與事實有所出入,容有商榷餘地,例如:內政部要求婦聯會在四個月內轉換為政黨,並於期限屆至後婦聯會仍未依法轉完政黨時,公告強制解散、以及無視婦聯會過去70年對公益的服務和作為,僅聚焦於黨產的沒收與充公,特別是逕行認定婦聯會99.3%(約台幣388億元)財產係為不當取得,均予以沒收,並直指「婦聯會在這當中所提出的各種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及司法救濟均無疾而終,完全被剝奪憲法所保障之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權利,婦聯會對國家機器使用行政權以強迫老百姓同意的蠻橫態度,實有違法理情的衡平原則。」
實則,婦聯會在79年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登記成為全國性的政治團體,並未選擇立案為社會團體,其中原委不得而知,然而,在<政黨法>106年12月8日施行後,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的政治團體,與政黨並無二致,實無分列以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重複規範的必要,因此<,政黨法>第43條第2項才會規定要求政治團體在2年內完成轉換政黨的程序。基此,內政部先後通知應依政黨法規定修正章程完成轉換,否則將廢止立案,後來,內政部又在108年12月24日函知婦聯會等政治團體,應於四個月內完成轉換程序,否則依法廢止。婦聯會針對該通知除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外,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政黨法已給予2年的轉換時間,並無所謂急迫情事,因此,駁回聲請,但是這個裁定還是可以抗告的。

是以,婦聯會一文稱婦聯會所提各項訴願、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均無疾而終,與事實有所出入,基此,該文所稱國家機器以行政權蠻橫的強迫婦聯會同意,顯違衡平等論述,自然也就失所依據,至於,內政部在109年4月27日廢止婦聯會立案的行政處分,依法當然是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也可以聲請停止執行的,在婦聯會提出各種司法救濟後,行政法院最終是否認同內政部的作法,尚不得而知。基此,婦聯會一文所稱內政部於2019年12月26日要求婦聯會四個月內轉換為政黨,並於2020年4月27日公告強制解散等語,容有跳躍性的陳述,並未指出事實上依政黨法規定,婦聯會有2年的時間可以進行轉換程序,易使人落入內政部在四個月內霸王硬上弓的無限想像中。

再則,有關婦聯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以及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應移轉為國有的問題,則是牽涉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規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中國國民黨、中投公司等與黨產會間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行政處分之訴訟時,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並停止該案審理程序。黨產會在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行政處分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而婦聯會針對這個處分先後兩次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第一次的聲請最終遭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駁回,婦聯會聲請釋憲,目前由司法院大法官以108年度憲二字第32號受理中。婦聯會提出的行政訴訟,受理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則以有前述相類似的釋憲案,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換言之,目前行政法院尚未就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處分的合法性做出判斷。基此,婦聯會一文稱司法救濟均無疾而終,與事實確有不符,是該文據以論述婦聯會遭行政權蠻橫的結構性被害等,實有商榷餘地。

又關於逕行認定388億元為不當財產予以沒收,更屬未察。黨產會經過兩次聽證程序,在107年2月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之後針對是否認定為不當財產以及是否移轉為國有,於107年10月4日又進行聽證,並向十餘個機關團體調閱資料,約詢婦聯會人員,於108年3月19日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行政處分移轉為國有。婦聯會針對這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停止執行。然婦聯會一文之脈絡,省略黨產會做成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行政處分所為的聽證、調查程序,易使人落入黨產會為趕盡殺絕而不遵守遊戲規則、忽略程序正義,以及黨產會說了算、司法沒有置喙餘地的雙重謬誤中。

權力分立是現代國家統治模式之一,其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集中於單一機關內,讓這些分立機關產生相互制衡作用,換言之,內政部或黨產會對於婦聯會所為的行政處分,必定會由屬於司法權性質的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把關,加以檢驗行政權是否依法辦理,婦聯會既然已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包含廢止政治團體立案、認定為附隨組織、財產移轉為國有,無一不還在司法救濟程序當中,並無婦聯會一文所指無疾而終的情形。

歷史自有其看待婦聯會的角度,而司法在洪流中善盡監督行政的本份,始為國家社稷長長久久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