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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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和幼兒成長權益有關的時事新聞報導,背後所潛藏的結構性意義,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議論空間。

話說:許多女性受刑人因為擔心子女無人照顧,而申請攜子一起入監服刑,對此,法務部矯正署為了保障這些幼童的受教育權,從去年(2019年)的四月起,便開始在桃園、台中、高雄等女子監獄,實施將2歲以上的幼兒日間送至幼兒園,傍晚時再送回監所的權宜措施;連帶地,諸如在女監裡成立「親子園地」,聘請專業的保育員協助照顧,以讓小朋友能夠有安全的成長環境;抑或是每個月也會安排戶外教學,帶受刑人的孩子前去速食店、大草坪或逛逛老街、大賣場,藉此讓孩童得以接觸到更多的外界事物,這些的策進作為旨在於揭示國家機器積極捍衛幼兒『最佳利益』的用心所在,只不過,相與對應的關懷旨趣,才是議題思辨所在,這是因為:

首先,依其〈監獄行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女性受刑人是可以請求攜帶3歲以下的子女一同入監,並且藉由集中的管理模式,以達到陪伴和保護的消極功能,只是,隨著時空環境的社會變遷,該項的法條規定,是否也要有回應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國際潮流、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全人成長以及家庭組成結構的功能運作,從而思索入監幼兒的年齡下修及其配套措施的通盤考量,畢竟,扣緊『身教』、『言教』與『境教』的成長氛圍,這使得以「監獄」來作為幼兒重要的社會化機制,這似乎點明出來3歲以下入監服刑的該項權變措施,是有重新檢視、探究的必要,特別是當「去機構化」已然成為一種當前兒少保護的發展趨勢,那麼,攜兒入監服刑的政策定調、法令增修及其配套沛措施,更是該項議題現象的針砭真義所在。

冀此,亡羊補牢之計的積極性作為,實乃是宜就現行3歲以下的入監幼兒,以重新思索該項另類兒童福利服務措施的正當性、適切性和必要性,畢竟,3歲以下幼兒被迫要和母親一起入監服刑的該項思維,究竟係以那一方為其主體的運作準則,如果考慮的是『為母則強』的照顧天職,那麼,相與對應之分離焦慮的依附情感,要如何面對3歲過後母子分開的斷捨離?至於,天真無暇的年幼歲月,又豈止是淪為「監所娃娃」和「出獄上學」之間的過度早熟?連帶地,標舉『不與父母分離權利』、『不應喪失家庭環境』或『尊重兒少表意權』的基本精神,那麼,母親何以入監服刑的背後,其所糾結之冰凍三尺的家庭危險因子及其風險係數,要如何得以建構一套有效的家庭重建計畫,這才是該項議題針砭的真義所在。

總之,親子或親情之間,斷然不是一項選擇的組合題型,只不過,要如何避免將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轉頻為無辜子女的悲歡離合,那麼,上述的攜子入監情事,其所透發出來的乃是:針對當代台灣社會類型殊異的各種家庭組成,又要如何有其相對完備的多樣化家庭服務網絡與支持培力體系?

無疑地,「家庭學」的典範建構和建置工程,乃是當代社會一項棘手的變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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