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和關務機關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但輪班、輪休制度未設定合理服勤上限、休息最低時數等,大法官昨作出釋字七八五號解釋,認為此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與健康權,包括加班費、補休假等規範,要求相關機關三年內修正。

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消防隊員張家偉說,聲請釋憲除為他們本身權益,也希望能對特殊機關公務員,制定「放諸四海皆準的規範」,不能隨便讓某個會議所定出的決定,就大過法令、大過憲法保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出,由於涉及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的修改,相關機關須先討論,才能決定後續做法。

本案源於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前消防員徐國堯認為勤一休一的勤務規定,即出勤廿四小時,再休息廿四小時的超時服勤不合理,二○一二年十月向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八小時、職務升任為組員或科員、給付加班費或准許休假,但三項請求都未獲准。張、徐為此提行政訴訟,指國家為保障勞工,制定勞動基準法禁止資方壓榨勞工,政府身為公務員資方,對外勤消防隊員的保障程度怎能低於民間?

兩人主張,以每日八小時、每月最多一百小時,且最高一萬七千元為超勤加班費支給上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消防員「出入於水深火熱之中、度人於千鈞一髮之際」確實辛勞,但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並未違法,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用行政獎勵補償超勤加班費也沒濫權,駁回上訴。

張、徐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二○一五年聲請釋憲。釋字七八五號解釋審查的客體共六項,其中涉及服勤時數的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和處理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補償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兩項被認定有規範不足之違憲。

高市消防局衡酌轄區特性採「勤一休一」更替服勤,大法官認為這部分沒有違憲,但要求相關機關在框架規範訂定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和休假安排,像是勤務規畫和每日勤務分配是否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的連續休息最低時數,要隨時檢討改進。

大法官詹森林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質疑在同一號解釋之中,要求業務性質特殊公務人員勤務應訂合理工時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等,卻又肯定「勤一休一」沒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待商榷。

(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