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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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迎於社會變遷而來的文明意義,這使得扣緊兒童及少年家外安置的社會事實議題,那麼,從「CRC」到「後CRC」的規範性思考,就有它嚴肅深究的必要。

自從1989年聯合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為公約)開始,臺灣一地為了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亦制定所謂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為CRC〉(2014.06.04),並於2016.11.20進行CRC首次的國家報告以及2017.11.20~11.24的CRC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預計也將會在2022.11.20進行CRC第二次的國家報告,至於,此一接軌於國際社會的文明做法,聚焦於家外安置的各項規範性命題思考,是要有綜融以對的論述思辨。

基本上,訴求於實現包括公民權與自由、基本健康及福利、教育休閒和文化活動以及特別保護措施等兒童權利保障,相關的策進作為,不僅是包羅萬象更是相互牽連,但是,關乎到家庭環境及其替代性照顧的運作準則,強調的更是『不與父母分離權利』、『尊重兒少表意權』以及『不應喪失家庭環境』等基本精神,如此一來,除非是出現判定兒少與其父母分離係屬必要,抑或是有其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必要等等所謂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否則,以兒少為重和以父母家庭為要的照顧理念,便成為不可被撼動的重要防線;連帶地,祭之於必要之惡的替代性照顧,只不過,無論是從非正式屬性的親屬照顧或安置到正式性質的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抑或是從減少家外安置到精進家外安置,現行的替性照顧型態及其機構安置模式,已然是被標籤並成為某種的巨靈怪獸,這也使得從「CRC」到「後CRC」的變遷意涵及其關乎到兒少家外安置的認知基模重塑,自當是一項十分嚴峻的變遷社會課題。

誠然,嫁接於從國際公約到國內施行法的一貫性脈絡思考,所被突顯的不外乎是強調國家機器的最終責任、去機構化的威權主義以及各項安置模式的理想類型(ideal type),如此一來,現行各種強制性的國家霸權或霸凌作為,是否可以應答於能否有效確保兒少成長權利的基本提問,以此觀之,包括國家政府、學術單位、兒少福利機構或是公民社會,是要有進行比例原則的究責檢討,畢竟,相與衍生的各項運作失靈情事,更豈止於家外安置的機構型態,也要進一步擴及到對於國家機器及其科層官僚的究責檢討。冀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除卻不應該逕自對機構安置採以某種的社會排除,要如何進行整全多層的觀照探究,也是實屬必要,否則,替代性照顧的共犯環境及其結構性被害情形,依然如故。

准此,若干的命題線索,是需要成為某種理想言談情境的規範性思辨,這其中包括:彰顯對於保障或捍衛兒少各項權利之餘,除了盡是概念範疇的「充權」或「權能賦與」外,國家機器與公民社會又有無「還權」甚至於是「減權」與「少權」的逆向思考,特別是加諸於父母雙親與新生世代從權利行使到責任義務的衡平關係?再則,『不與父母分離權利』抑或『不應喪失家庭環境』的精神理念,要如何嚴肅面對變遷社會底下「家庭」本質、性質與體質之於量、質的兩造,是否已經出現多樣、迷亂、脫序或是隨時瓦解的各項家庭運作困境,如此一來,「最佳利益」的操作性定義,不僅是需要被加以廓清,跨域整合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又豈止專斷於政府行政部門、司法裁決或專家學者的霸權主義?連帶地,漠視家外安置的演變脈絡發展,一方面覬覦困難重重的親屬照顧,就有如緣木求魚般不可行;另一方面,則是讓政府與安置機構的公私共好夥伴,破壞了既有的信任關係,乃甚至於造成無所適從和動則輒咎的愛僧兩難,如此一來,當只會徒增後續更多的善後難題。最後,他山之石的理念擴散或模式移植,又要如何正視華人社會裡獨特的家庭主義?

總之,僅就兒少家外安置的議題現象,突顯了從「CRC」到「後CRC」所應該被重視的規範性思考,連帶地,接軌於國際社會的文明進程,那麼,從可行性到不可行性的併進思辨,更是指陳讓不應該讓「CRC」淪落為某種國家主義、威權管理以及霸權管制的共犯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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