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報載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近日接獲民眾申訴,指出他的妻子經濟寬裕卻不想繳費,身為配偶的他沒幫忙繳,就被處以罰鍰,並不合理。對此,衛福部社保司表示,是否應找出有錢的被保險人、並取消其配偶的連帶繳納義務,還須與勞保局就實務可行性共商,再考慮是否修法。回顧於2008年開辦國民年金的起心動念,隨著社會變遷的發展趨勢,此一議題是有待廓清的。

首先,國家機器為了確保還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的國民,使其在遭逢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得獲致基本的經濟安全保障,而自2008年10月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將25歲至64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青壯年納入社會保險網絡,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的年金給付以及「生育給付」與「喪葬給付」二種的一次性給付等保障,換言之,只要是被保險人按時繳納保險費,一旦,是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是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照規定請領相關的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藉此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對此,採取柔性政策的「國民年金法」自2008年施行11年以來,歷經近10次修法,曾對配偶條款提出廢除但沒通過,因此,現行法規第15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又,第50條第二項規定應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15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實際上,我國的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最初是參考日本經驗而設計,其制度背後的文化主義致使日本強制被保險人必須繳費,當政府收不到繳款,才轉向其配偶或其他一等親收費,至於,我國立法之初,乃是為了沒有工作或暫時離開職場的家庭主婦設立,同時有鑑於夫妻是一體的本位思考,配偶負有連帶繳費責任,故而被認為是懲罰婚姻,只是,隨著時代的社會變遷,婦女勞參率業已突破五成,再加上勞動成本增加以及不穩定的就業市場,無工作收入者已不再限縮在家庭主婦,而是回歸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對象之25至64歲青壯年人口。

冀此,社會安全體系主要是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津貼以及福利服務等四大支柱環繞而成,這其中社會保險的真義乃是在於『先盡義務才享有權利』的『貢獻評估』,亦即,投保者繳納保費對照於事發之後的保險給付,是有它必要的對應關係,換言之,面臨到風險事故的請領保險給付,係以貢獻(contributory)的繳費與否和程度別為其請求權利的消極資格之一,其真義乃是在於防患於未然的未雨綢繆,這是一項集合眾人力量藉以降低因為特定事故而來的危險分擔,從而達到重分配的多重目的。對此,以家庭為本位、夫妻是一體的建構理念,配偶自然須盡繳納國保責任。

最後,當「弱弱互保」的國民年金的繳費對象為25至64歲青壯年人口,換言之,也正是所謂的勞動人口族群,值得探討的是造成無工作沒收入背後的緣由為何!是結構性問題?能力問題?還是意願問題?扣緊失業者之「工作能力-工作機會-工作收入-工作穩定-工作職涯」的命題解讀,國家機器應建立就業安全體系,強化教育、職業訓練、產業發展與人才需求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創造多元就業機會以促進國民就業,免除累積性劣勢所油然而生之經濟不安全的剝奪感,這才是國民年金方案與社會安全體系所要努力的目標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