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學分學生)

 

報載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5月6日審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台農地以及建於農地工廠間之糾葛情結再度被挑起,修法背後所隱藏的針砭所在,更有待進一步商榷之必要。

針對此次修法,經濟部提出「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的三策略,以「拼經濟、顧環保、守農地」之目標,乍聽之下,在經濟、環保與農地間似乎已達到衡平之實然關係,只不過,統計農地工廠佔用農地面積達1.4萬公傾,約有3.8萬應登記而未登記之工廠,因此,倘若係依經濟部所提的三大策略進行,這其中在『全面納管』部分,除了3.8萬應登記而未登記之工廠,再加上取得臨時登記約7400家之多,以上均為納管範圍,並以2016年5月20日為分界,之後的「新增未登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至於,之前「既有未登工廠」非屬低污染訂輔導期限給予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屬低污染者申請納管並提改善計劃,輔導改善並定期稽查;未申請納管者即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其次在『就地輔導』部分,低污染的「既有未登工廠」須於修法後的2年內,自行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改善計劃,必要時得申請展延,納管者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為止;臨登工廠於修法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合法為止;最後,在『合法經營』部分,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相關計畫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並繳交回饋金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而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並繳交審查費。

事實上,增訂第28-8條第一項: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定之相關罰則,以此觀之,從低污染「既有未登工廠」納管後取得「特定工廠」或「臨登工廠」申請為「特定工廠」而言的就地合法,是否為全民所期待?再則,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有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四類;第6條第一項第五款: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依<土地法>第2條土地依其使用分四類,工廠屬第一類之建築用地,農地屬第二類之直接生產用地。顯然,依<土地稅法>農地和工業用地稅率自當是不相同。綜觀以上之相關法條又豈止是《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法,若干連帶之緊扣問題又該如何相融?

在此〈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法,嫁接在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回饋金、審查費上是否合乎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這又只豈止於農地與工廠間之拉扯呢?相應而來的環境問題,農地-工廠(物與物之間):包括農地之完整性、空氣、水質、重金屬有害物質之環境污染等問題;農民-廠商(人與人之間):是否又造成兩造之間對立呢?農民-農地-工廠-廠商(人與環境之間):人們該如何學會與環境相處呢?農地-農民-工廠-廠商-法,修法後的相關配套與措施,是否能架構在以邏輯性、連慣性、程序性、穩健運作之上呢?再則,在我們所謂民主政治底下所選舉出之人民代表,又是否符合人民心中之期待呢?「拼經濟、顧環保、守農地」之目標是否真能實現?或只是「無知之幕」之策進作為呢?

總之,「敬天愛物」、「自然法則」,你、我共同生活於此,該如何讓這塊土地回歸於自然?同時,是否也該省思如何留給下一代子孫良好之生活環境或只思謀眼前之私利?

請珍惜台灣這塊土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