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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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預計修正所謂的<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以取消現行寄養家庭65歲的年齡上限,同時也提出高齡寄養家庭的定期審查機制,藉此讓寄家的供給缺口得以稍有緩和,只是,該項寄養家庭高齡化的放寬作法,還是有它綜融檢討的必要。
誠然,上述寄家高齡化的議題發想,主要的用意還是為了顧及客觀的事實壓力,也就是說,現行的新北市雖然已有209戶的寄養家庭,卻有45戶因為已經達到65歲的年齡上限,而被迫必須要退出寄家的行列,再加上新人的招募不易,因此,主管業務單位才會有刪除寄養家庭年齡限制的研議,畢竟,對照於即將流失的五分之一寄養家庭及其增補不易的緩慢速度,這使得寄家年齡的放寬延長,倒也不失為是一項可行的因應對策,只是,相關的結構性難題依舊還在,這是因為:
首先,關於寄家的年齡到底是要延遞多長,究竟係以合宜規定的流失率為其換算的標準,還是需要進一步地針對除了年齡因子之外的其它干擾變項,以思索一套合理的「延寄」管理機制設計?連帶地,何以會出現包括一般和專業等新寄家的招募困難,連帶而來的是家人親戚的親屬照顧型態,一直都無法有效拓展,這多少也指陳出來對於上述寄養家庭數量不足的可能解套,就不單單只是聚焦於放寬寄家的「高齡化」和導入「定期審查機制化」一途,而是要針對招募之前、寄養之中以及退養之後等等的寄養歷程,以思索這當中所糾結的可能歸因事由,畢竟,固然因為超過65歲而必須退出寄家行列,但是,「年齡」也絕非是延寄的唯一有利因素。
誠然,65歲以上的寄家老人族群,即使是有照顧經驗值的優勢條件,但是,回歸到寄養兒少最佳利益的關懷旨趣(the best interest of family foster care service),那麼,從屆滿65歲的定期審查到未滿65歲的訪視輔導,點明出來諸如招募管道、培力輔導、待遇誘因、情境風險等外在因素;生理條件、身心狀況、人格特質、家事管理、寄養經驗等內在因素;以及兒少自身問題或兒少家庭處境等結構因素,那麼,用以填補寄養家庭供需失調的解決方劑,就絕非只是延長65歲的這一道年齡界線,便可以有效紓解,更遑論對於寄養事實背後之於兒少原生家庭從家庭調適、家庭變故、家庭失能到家庭重建等等家庭風險管理的基本提問。
總之,關於寄養家庭高齡化作為一項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如何捍衛兒少身的最佳利益,依舊還是必須要謹守的運作準則,而即使是要有與時俱變的權宜措施,那麼,與其去思考年齡的放寬,倒不如是針對寄養家庭供需鏈的生態系絡,以思索從觀念態度、認知基模、誘因結構、制度保障的通盤規劃,否則,從寄養父母到年齡放寬之寄養祖父母而來的寄養照顧難題,又豈止是65歲以上和以下的兩相年齡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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