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原均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學分班學生)

 

2019.04.09公視新聞:西藏精神領袖第14世達賴喇嘛,流亡印度至今已60年,公視新聞節目《獨立特派員》日前專訪達賴喇嘛談生死觀,對於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年上路表達肯定,認為專法是非常務實的政策與做法。他強調:「有生就有死,出生自身就是對死亡的準備,死亡是我們生命中的一部份,了解為何為活很重要。」

<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在2016年1月6日由總統公布後,3年後在今年1月6日施行,乃少數通過後3年之後才施行上路的法案,這其中不難嗅出強調保障病人在醫療上的「知情權」和「拒絕權」的該項法案內容,與國內現實執行環境有落差的氛圍。例如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四條前段:「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第五條第一項:「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載明病人對於疾病的優先知情權,病人沒有反對時、才可以將病情告知家屬,惟國內醫療現場,尤其在告知重大疾病時,經常可見醫療人員不敢直接告知病人,或者家屬不讓醫療人員直接告知病人,甚至要求醫療人員不得讓病人知情,回到醫療臨床現場,能夠實際「依法執行」的醫療人員有無病情告知的「藝術」?

讓病主法保障的病人知情權能回到立法精神第三個目的:「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我想這可能是國內多數醫療人員心中「醫學院沒教的事」,再看病主法第四條後段:「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相對於受過醫療專業訓練的醫護人員,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自身罹患的疾病和有力的醫療選項可以得知和理解的訊息是否足夠做選擇和決定?或是最終流於Google問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2000年6月7日公布實施,讓末期病人有拒絕「加工」醫療的權益,在國內「搶救生命為最高準則」的醫療環境,至今仍有醫療人員視為「異端」,病主法不僅擴大適用對象,從末期病人,新增加了: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和未來政府公告的疾病,病人對於醫療的拒絕權,從一般拒絕權到特殊拒絕權,也就是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可以拒絕的無效醫療,在病主法中,擴大至所謂的有效醫療如: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病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甚至可以拒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這絕對是對大多數醫療臨床現場人員的衝擊,也是逐漸在顛覆國人對於「生命」、「活著」的價值和認知。

最後,在病主法規範裡若是要行使醫療的特殊拒絕權(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完成法定程序(病主法第九條):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惟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非健保給付之項目,為民眾自費之項目,各家醫院收費標準不一,衛福部僅訂收費上限為3500元,雖然有少數醫院自籌款優惠低收入戶者免費,但是,在現實環境,近貧窮線的人們為生活、為生計、為著「活著」,當馬斯洛理論中最底層的基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滿足都堪虞時,這些人如何思考到較高的層次尊重、自我實現需求?期待病主法保障病人「有尊嚴的活著」,對近貧線、貧窮線下的人們來說,似乎是一件遙遠的事情,如何讓病主法也貼近這群人,畢竟,臨床上常見「因窮而病」、「因病而窮」,每個人都會面臨死亡的問題,我們的死亡教育、生命教育如何因應?自當是有再加審慎思考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