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今年2月起施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新法上路之後,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時,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5%,而且若要免稅,必須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否則將全數課徵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財團法人法的制定是為了讓財團法人制度有完整規範可以遵循,促進公益業務推展,在財產的保管及運用上也有一定規範。

除了購股時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5%外,依據免稅標準規定,財團法人組織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若用在購買股票或基金,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時,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也就是說,財團法人若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就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必須就其當年度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團法人應注意相關規範,以免遭主管機關糾正,此外,也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否則恐將無免稅適用,影響自身權益。

高雄國稅局則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民眾如果捐贈給財團法人,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等團體,其捐贈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建議,如果贈與人當年度加計該筆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建議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在稽徵機關審查受贈人合於免稅要件,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給受贈單位,以避免發生徵納爭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