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社會交換理論最早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喬治‧荷曼斯(George Homans)於1958年提出,乃為社會學中行為主義之主要代表學說,受到19世紀功利主義的影響,其主要假設「人是理性」的利潤追求行動者,重視個人利益的選擇和追求,在互動過程中,彼此衡量不同目的和行動間相對的利益,如何以最低的代價和成本換取最高的利潤與報償,而人們所達成的協議,是維繫與穩定人際關係及一切社會組織的基礎。爾後,則由彼得‧布勞(Peter Blau)將社會交換理論由個體微視擴展至整體社會層次。
然而,社會交換理論因為主張人類的一切行為都受到某種能夠帶來獎勵和報酬的交換活動所支配,因此,人類一切社會活動都可以歸結為一種交換,人們在社會交換中所結成的社會關係也是一種交換關係。對此,布勞對於社會交換的定義、條件、特徵、原則、過程、社會交換與權力、社會交換與巨集觀結構以及社會交換中所出現的不平等與異質性,進行系統的分析,形成了社會交換理論從微觀向巨集觀的過渡,並用不對等交換的原則揭示權力產生、反抗及變遷的基本規律。
承上所述,社會交換是人類行為的一部分,社會的微觀結構起源於個體期待社會報酬而發生的交換;個體之所以相互交往,是因為他們都從他們的相互交往中通過交換得到了某些需要的東西,對此,社會交換分為三種形式:(1)內在性報酬(如樂趣、社會贊同、愛、感激等)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本身作為目的;(2)外在性報酬(如金錢,商品、邀請、幫助、服從等)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看作是實現更遠目標的手段,外在性報酬對一個人合理選擇伙伴,提供了客觀的獨立的標準;(3)混合性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既具有內在報酬性.也具有外在報酬性。
再則,微觀社會結構中的社會交換指的是人際之間的社會交換開始於社會吸引,而社會吸引是指與別人交往的傾向性,互相提供報酬將維持人們之間的相互吸引與繼續交往,只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交換都是對等的,以相互吸引、平等交換為基礎的,也就是說,人際關係既可以是交互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然而,社會交往中義務不平等就會使一方獲得權力,而另一方失去社會獨立性,對此,個人或群體要保持社會獨立性,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戰略資源;(2)替代資源;(3)強制力量;(4)減少需要。
最後,影響社會交易理論的知識背景包括:(1)人類學:互換與互惠往往是社會整合的基礎,在原始部落中,親族和婚姻是一種聯盟系統,因此,婚姻交換可保證聯盟和社會整合;(2)經濟學:報償或懲罰,成本代價與利潤等概念即源於經濟學;(3)心理學:心理學原則不僅可以解釋個別行為,亦可理解社會結構與社會變遷,而且人是社會的,且人的一生多半是在與別人的互動過程中。因此,社會交易理論試圖採取行為主義的原則,並與其他觀念結合,應用到社會學家所關注的題材。
總而言之,社會交換理論是綜合了人類學、經濟學、行為心理學,而將人與人間的互動視為一種計算得失的理性行為。
資料來源︰國家教育研究院
延伸性概念︰資源假設理論、婚姻斜坡理論、相對的愛與需要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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