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為避免身障就業歧視,編輯「公平就業,有你有我—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案例彙編」於網站刊登,民眾可自行下載。

面試者知道求職人是精神障礙者後,即便求職人面試表現優秀,仍被通知取消錄取資格;公司在外辦理會議,卻沒有考量到重度肢體障礙員工的交通問題;公司僱用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但卻在尾牙時要求替其他員工按摩抒壓,無法與同仁同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指出,上述情況都屬身障就業歧視案例。職訓局說明,舉凡雇主因求職者或受僱者肢體上或心理上的損傷或功能障礙,決定僱用與否,或 在勞動條件上不是因工作表現,而給予不同的待遇,就可能構成身心障礙就業歧視,若雇主違反,可依就業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以罰鍰。

身障就業歧視可能發生在就業前的招募、考試、甄選、進用和分發階段,也可能發生在就業後的配置、考績、升遷、薪資、教育、訓練、福利與退休、資遣、離職、解僱階段。職訓局表示,目前地方主管機關所受理的身障就業歧視申訴案,有9成都屬招募階段時的就業歧視。

職訓局認為,就業後的歧視反而較少,有可能是勞工不懂法律規定,或不想與雇主對立,因而忽視自身權益而隱忍不提。

勞委會已編輯「公平就業,有你有我—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案例彙編」刊登在職訓局及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網站和「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有需要企業雇主及一般民眾可自行下載。職訓局說,盼勞僱雙方互相尊重合作、共同打造無歧視重平等的工作環境。(時事新聞來源,中央社,201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