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y)
根據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SW)於 2001年的聲明指出,所謂的「文化能力」指的是一種有效地和人交流不同文化,對此,文化能力包括以下四個部份:(一)了解自身的族群世界觀;(二)對於文化差異的認知與接納;(三)了解其他不同於自己文化的習俗和世界觀;以及(四)跨文化的技能。以此觀之,具有文化能力使得人們能夠相互了解、溝通、有效地互動,並使社工員或社福單位等專業的人士或機構得以有效的進行跨文化工作。學者Weaver認為,具文化能力的工作者應該具備以下三項能力:(一)對服務對象有深入的了解,包括服務對象的文化以及其在歷史上所承受的不平等對待;(二)能夠反省在其專業自我中,是否會因自己的價值觀或信仰而影響對個案的處遇、評估及服務內容;(三)能將個案獨特的文化知識和專業反省結合並實踐,發展出和文化相容的評估與服務。
在台灣,無論是從事新住民社會工作或原住民族社會工作服務的社工人員,倘若因為自身族群文化和服務對象族群文化不同,便需要裝備自己具有文化能力以進行跨文化的社會工作;此外,工作者需要從族群的特質、歷史、文化脈絡來了解影響該族群的個體、家庭和社區的因素為何,並思考如何應用該族群的文化資源來進行以案主為導向的服務輸送,才能更貼近受服務者的需求,也避免在服務過程中造成該族群更大的傷害。
資料來源:
[1]陳翠臻(2011)。「從部落經驗建構原鄉社工人員應有的文化能力與認知」,
社區發展季刊,134: 483-497。
[2]陳翠臻(2014)。「從文化能力角度探討臺灣社會工作推展對原住民族地區的
衝擊」,社區發展季刊,148: 280-292。
延伸性概念:多元文化家庭、文化敏感度、跨文化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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