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家暴與性剝削抑或是相對人與受害者,而是此一攸關到兒童最佳利益的利害關係人等(stakeholders),背後所糾結之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及其必要提供的家庭處遇服務計畫,是否有其配搭的守護機制,而不是對賭於家暴或性剝削的事件演變歷程,以至於讓嬰幼兒成為『結構受害』的犧牲者。冀此,如何回應社會變遷所衍生出來的各項人身需求,那麼,相關的增修工程宜是要嚴肅看待居托服務作為某種私領域的家庭情事,究竟是如何醞釀、積累、緊張、衝突到一發不可收拾;連帶地,鎖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俗稱良民證)而來的消極資格要項,是否也要有進行綜融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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